民商法論文閱讀3

第一篇:企業併購中僱員的工作選擇權

葉姍 法商研究 2017年第1

1、勞動合同法34條中規定了勞動合同強制繼受規則,但這種制度未必對僱員有利,近年來發生的大規模停工事件,使得拉動合同強制繼受規則受到質疑

2、本文著眼於僱員的工作選擇權,對勞動合同強制繼受規則重新進行了解釋,並對該制度提出了修改建議

第二篇:如何從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國民法典分則創設居住權制度的立法構想

申衛星 現代法學 2018年第2期

1、居住權:廣泛存在於許多國家民法典中,我國物權法沒有

2、應該規定居住權

3、居住權: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佔有、使用之權利

4、居住權的意義:居住權的本質在於將房屋所有權的內容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

5、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同時具有房屋所有權的穩定性和租賃期的靈活性,緩解二元立法模式的封閉和僵化

6、設立居住權制度可以更好解決弱勢羣體的住房問題

主要解決:離婚婦女、孤寡老人的問題

老年人死後遺產處分問題

擔心受到子女排擠而流離失所

解決老齡化問題

第三篇:上市公司反收購措施的合法邊界何在?

1、公司收購的客體(對象)包括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資產,據此可以將公司收購分為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

本文討論的是股權收購

本文認為收購與反收購均有動機和結果上的好壞之分,因此研究注意應放在如何對現實中被廣泛採用的反收購措施進行法律規制,使其在合法的前提下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篇:從風險規避到實質保護——目的論視角下對自我交易規制的重新構建

於程遠 政法論壇2018年第2期

1、中國法上對自我交易認識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在如何禁止問題上的分歧和在為何禁止問題上的分歧

2、由於相關法律規則和系統化理論的缺失,使得對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討論缺乏統一的話語平臺,同時也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甚至出現基於同樣的理由得出不同結論局面

第五篇:基於法教義學的《物權法》第2條解讀與分析

李永軍 物權的本質屬性是什麼?——物權法第二條的法教義學解讀 比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1、我國物權法第2條內容:

(1)因物歸屬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2)本法所稱的物

(3)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這個規定本身存在用語、邏輯上的問題,且與整個物權法規範體系存在不協調的矛盾和衝突

3、立法建議

(1)第2條第1款是多餘的

(2)第2條第2款應是

物權的客體為物,本法所稱的物指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但法律有特殊規定除外

(3)第3條其實是可以刪除的

因為每一種物權的效力並不相同,制度價值和立法宗旨也不同,無法將物權定義為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統一起來的並不是支配效力,而是排他性、優先性和由此派生的追及性

每一種物權的效力沒有必要統一規定

第六篇:產品責任制度完善

周友軍 法學評論 2018年第2期

立法建議:

完善產品概念並明確範圍、完善產品缺陷的概念和認定標準、明確產品責任的主體原則上限於生產者、完善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明確違反產品跟蹤觀察義務的責任是過錯責任、考慮合同法與侵權法的協調以完善相關規則

第七篇:論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決定權的特別時效制度——評《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91條

第191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利用法社會學、比較法等研究方面對未成年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的特殊訴訟時效制度進行了新的闡釋

第八篇:配偶權受到侵害時是否應該賠償?為何要賠償?如何賠償?

朱曉峯 浙江大學學報

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

侵權法的一般條款

第九篇:債務承擔規則應如何理解適用

肖俊 法學家2018年第2期

1、債務承擔:在維持原債同一性的情況下,替換或增加債務人。其克服了債的相對性,使得債務關係沒有因為債務人一方的改變而消滅,避免對本已談妥的事項重新商議而引發風險

第十篇:中國家事法改革要點

楊立新

1、現行家事立法存在問題

法律名稱不太科學

法律觀念比較落後——財產問題

相應的家事制度不甚合理

沒有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沒有規定婚生子女否認

遺囑繼承製度——公正遺囑問題

現行家事法條文數量過少

2、基本設想:

婚姻家庭編

規定親屬制度

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制度

增加規定家事代理權

規定子女的姓氏權

增加婚生子女確認與否認制度

規定對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規定離婚協議的要求

規定登記離婚的冷靜期制度

完善訴訟離婚制度

明確規定男方在哺乳期不得提出離婚制度

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完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完善收養制度

3、繼承法的改革

對遺產概念界定採用概括式

增加繼承人喪失遺產權的寬宥制度

擴展代位繼承人範圍

增加列印遺囑為遺囑形式

廢除公證遺囑優先原則

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承認遺囑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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