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拿大回流中国时,有关税务问题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这又是一个让人感到哀伤,与L女士有关的故事。

L女士在2006年不小心得到了一张加拿大枫叶卡,然后不经意在加拿大投资了三处房产,随后2011年又不小心换了一本加拿大护照,最后又不小心把家搬回了中国武汉,与一家人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上述一连串事件被有些加拿大媒体描述为「中国富豪骗取加拿大护照,然后返回中国逃避税务责任」现象。

黄三水说,首先他厌倦了一遍又一遍指出加拿大媒体对中国人的偏见,对中国移民的偏见,对中国资本的偏见。

另一方面,他也希望一些上演苦情戏码,甚至利用加拿大法律,有意逃避责任的中国富豪能够收敛一点。不过小编提醒黄三水,在法庭裁定L女士败诉之前,并不能说L女士就有逃税事实。

2018年11月,来自中国武汉的加拿大公民L女士起诉加拿大税局(CRA),说自己遭受了错误的税务迫害,加拿大税局在2010年-2013年间将自己视为税务居民的做法是错误的。

2006年L女士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然后在加拿大投资三处个人房产,2011年L女士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

取得国籍后,L女士迫不及待地返回中国生活,这在加拿大的华人圈子里被称为「回流」。或许在L女士看来,自己从2010年6月起就已经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一直到2016年为止,自己事实上定居在中国武汉,完全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局申报纳税。

但CRA显然不这么认为,CRA在2017年发起对L女士的调查,CRA指出,2017年,L女士只在加拿大停留了36天,2018年停留了18天。所以CRA只承认2017年之后L女士是加拿大非税居民。

但L女士坚称CRA弄错了。经过反复交涉,最终CRA接受L女士提出的2016、2015、2014视为加拿大非税居民请求。

不过L女士在其律师(Christopher Slade和Geoffrey Metropolit)和德勤税务律师事务所(Deloitte Tax Law LLP)的支持下,始终坚持自己的说法,并不惜上诉到加拿大联邦法庭。

L女士提出,她的家庭在加拿大有三处投资房产,在中国有五处投资房产,加拿大税局认为自己不是加拿大非税居民,对自己的全球收入,也就是在中国的收入也提出征税要求,这是不合理的。

而CRA的解释是,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是以居住而非公民身份为基础的。其中对居住的理解是与加拿大建立了重要的居住联系,或者在加拿大每自然年实际居住183天以上。

L女士1972年出生,毕业于武汉中南财大,曾任职中国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行长,堪称中国的成功人士,2006年移民到加拿大的时候只有36岁,这么年轻的人生赢家为什么要突然中断自己的事业?加拿大媒体表示无法理解。

加拿大媒体分析说,现在CRA和L女士的分歧主要有两点:

1、L女士在加拿大有三处投资房产,她事实上依然与加拿大有重要的居住联系,所以2010年-2013年L女士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2、L女士在2010年-2013年还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时候,没有对其在中国的房产投资收入进行申报,此举违反了加拿大税法。

黄三水指出,非税居民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会计师和律师才能解释,如果上升到法庭诉讼,则只有法官才有资格最终裁定。

但通过加拿大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一个细节,那就是L女士直到2017年2月才正式向加拿大税局申请自己的非税务居民身份。这显然是一个明显的失误,如果L女士认为在2010年就符合非税务居民标准,应该在当时就提出申请,无论获准与否都不会产生今天这么大的麻烦。

小编则认为,一个在加拿大有三处投资房产,在中国有五处投资房产,还能聘用两名律师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自己辩护的人,有这样的失误确实不容易被人理解。

报道此案的加拿大媒体称他们采访了UBC的税法专家。这位专家指出,L女士的案例很有代表性,一些来自中国的富豪移民并不很在乎加拿大税法和中国税法,或者说他们对法律的严肃性理解有欠缺。

由于L女士的案子已经在2018年11月14日进入联邦法院,所以这位专家并不愿意讨论L女士是否违法的问题,但他指出,L女士雇用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相信他们会建议L女士与CRA在庭外达成和解。

黄三水说,根据加拿大2016年人口普查的数据,在1986年至2016年5月,以投资移民身份迁至加拿大的52507个移民家庭中,只有52.6%的主申请人仍然居住在加拿大,加拿大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为「逆向移民」。

在加拿大媒体看来,这些来自中国的富人并不想定居在加拿大,他们只是想获得新的国籍,然后让自己未来的生活有更多选择。有人说这种操作不违法法律,但加拿大不欢迎这种人。

无论如何,L女士的案例将给所有中国富人提供一个参考样本,那就是从加拿大回流中国时,有关税务问题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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