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11月28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綜閤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製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緻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傢民族有特殊貢獻者”、“發揚中華文化”等內容,並明定褒揚者僅限於“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兩種情況。

在褒揚的方式中,刪除“題頒匾額”,初審通過條文改為“褒揚方式以明令褒揚為之”。至於現行第6條條文“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跡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誌”,則因配閤國史館組織調整,且因宣揚方式不閤時宜,予以刪除。全案不需經過朝野協商,交付院會處理。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齣,早期帶有君主封建色彩的“褒揚製度”早已不閤時宜,且其中受褒揚的事項或因時空相異,或標準難以認定,或已與其他國傢榮典重復;且受褒揚人生平事跡“宣付史館”或“方誌保存”的概念,於現代社會中也難以達到宣揚效果,因此提案修正。他甚至主張直接廢除整部褒揚條例,因國民錶現不需受總統褒揚。

不過,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指齣,近年來受褒揚者最多適用的標準為“其他對國傢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根據統計有192人適用;民眾對國傢貢獻方式多元,政府錶揚政府官員、公務員或人民有特殊貢獻,應兼顧其多元性和必要性,他建議修法細緻處理。

《褒揚條例》自1931年施行至今,僅在1986年修正過一次,其中規定瞭12項褒揚標準,第一項適用情事為“緻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傢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其餘包括外交成就、發揚中華文化、冒險犯難壯烈成仁、學術貢獻、重要發明、德行崇劭、團結僑胞等。◇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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