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在成都市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這些行爲明令禁止
4月8日,記者從成都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管委會獲悉,《成都市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保護條例》已於2019年3月28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成都市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以下簡稱城市森林公園)生態保護,實現自然資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高質量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
分三類管控和保護
新建、改建建築物最高一般不超20米
《保護條例》所稱城市森林公園,是指位於四川省龍泉山脈成都段,四至界限東經104°5′38″至104°36′17″、北緯30°12′29″至30°57′14″內,規劃範圍1274.8平方公里的城市中央公園。
《保護條例》規定,城市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分區制定環境准入負面清單,凡列入負面清單範圍的項目,一律不予立項、覈準選址、批准用地。
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由生態核心保護區、生態緩衝區、生態遊憩區構成,實行分區管控、分類保護。具體功能分區由城市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
《保護條例》明確——
生態核心保護區:
面積不得少於360.0平方公里,以生態保護、修復爲主,除必要的國防、應急救援、水利基礎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建(構)築物。
生態緩衝區:
面積不得少於528.0平方公里,以發展現代農業爲主,允許適度建設符合城市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配套設施。生態緩衝區內新建、改建建築物,整體高度一般不得超過十二米,局部建築一般不得超過十五米。其中,超過十二米的局部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總佔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生態遊憩區:
面積不得超過386.8平方公里,以景觀建設和遊憩活動爲主,允許適度建設符合城市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特色小鎮和景區化遊憩園。生態遊憩區內新建、改建建築物,整體高度一般不得超過十八米,局部建築一般不得超過二十米。其中,超過十八米的局部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總佔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特色小鎮內新建、改建建築物的建築高度控制按照城市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執行。
同時,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城市森林公園內的林地和耕地。禁止擅自改變城市森林公園內的農用地用途。
5大區域爲生態保護紅線範圍
嚴禁任意改變用途
在生態保護與管理方面,《保護條例》明確下列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區域,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嚴禁進行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
龍泉驛區龍泉湖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
龍泉花果山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區
金堂縣紅旗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簡陽市龍泉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實驗區
城市森林公園設計的其他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禁止露天燒烤
村民生活垃圾應分類投放
《保護條例》明令禁止下列行爲——
禁止破壞生態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園內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園內進行放牧、 捕撈、採藥、採土、採種、採脂等活動。
村(居)民生活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場所。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園內燒荒、燃放孔明燈,或者在非指定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野炊等野外用火行爲。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園生態核心保護區和生態緩衝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
禁止在樹木、岩石、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載體上塗寫、刻劃等影響景觀風貌的行爲。
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等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爲。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園內放生外來入侵物種等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爲。
森林、林木被毀
需補種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樹木
違反《保護條例》規定,在城市森林公園內實施違法建設的,由市、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扣押用於違法建設的施工設施、設備。
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市、區(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補種損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致使園林綠地及地上花草樹木受到損毀的,由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成都晚報—成都發布記者 林姝霏
編輯:羅夢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