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發展階段

1、國內公認的行業萌芽在2007年,屬於初生的行業,而在美國,從1980年超級基金成立算起也已近40年。

2007-2015年,算是環境修復行業的萌芽時期,修復行業規模較小,技術主要依託傳統的土建公司技術或固體廢物處置技術(以土方開挖、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常溫翻拋、固化穩定化、阻隔等技術為主)。產業以房地產和地價驅動為主,修復技術以快速和異位修復為主,技術含量低,商業模式以傳統的工程行業經濟模式為主。環境修復的行業監管水平低,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規定少,行業法規基礎薄弱。從業人員少,以少量海歸人才和國內專家為技術大拿,但從業公司和人員技術水平、認知水平偏低(修復行業涉及大量跨專業的知識,單純的土壤修復知識遠遠不夠,包括:政策法規、修復技術、基礎化學、機械機電、水處理、基坑施工、微生物、地質與水文地質),環境監管部門對環境修復也鮮有了解。

2016-2020年,環境修復行業的發展時期,環境修復的法規、政策、技術、監管、基礎和能力逐步提升。「土十條」發布,刺激資本湧入,傳統的公司和技術正在被逐步取代,引進、研究和改良國外成熟技術、裝備成為行業熱點。專業的和技術含量高的工程公司和檢測公司獲得大的發展機遇。行業中政府管理部門、修復公司、諮詢機構和科研院所共同完善產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產業發展中的弊端逐步被解決,人才技術水平、認知水平不斷提高,監管部門通過大量的上級單位組織的培訓以及行業領先地區的經驗推廣,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產業走向正軌和規範化管理。

2020年-以後,將是修復行業的成熟時期,全國範圍內的摸底調查基本在2020年完成,屆時將會呈現「家底清晰、責任明確」的政策環境,屆時,政府將有動力有能力有規劃有步驟有方案的推進土壤修復特別是農田和城市污染地塊的修復。2020年以後,環境責任驅動的修復產業佔到主流,歷史遺留問題逐步解決。中國逐步形成激勵創新和符合國情的環境修復監管、技術和公眾參與機制。完成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預防、調查評估和控制修復到土地再開發全過程的環境修復和管理體系。環境修復行業逐步形成技術創新能力強,囊括環境諮詢和修復施工全方位的巨頭企業,形成綠色和可持續修復的管理和技術體系。其中,城市污染場地修復將和房地產開發、城市開發緊密結合,甚至共生。而農田和礦山土壤修復則要劃分責任,由糧企、礦企、政府等分別承擔。

二、行業發展驅動力

1、行業資金投入

部分資金來自於國家重金屬專項資金、地下水專項資金投入,其餘大部分來自地方土地出讓資金等。上述資金主要用於工業企業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工程、農田污染場地修復工程以及河流底泥清理試點工程等。得益於政策的支持和資金的投入,環境修復行業市場前景逐漸凸顯,中國環境修復市場規模逐漸擴大,預計到2020年,行業資金投入能達到300億的規模。

2、帶動新興修復領域發展

中國共有工業污染地塊 100-200 萬塊,受污染需要治理修復的礦山面積約 150 萬公頃,受污染農田約 2,000 萬公頃,市場前景巨大。環境修復行業涉及的土壤修復、地下水修復等多個細分領域之間存在交互影響,環境修復領域已經開始逐漸擴大。土壤地下水修復、流域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農田土壤環境綜合治理、荒漠化治理等新興領域的修復需求快速釋放。目前,環境修復市場形成以土壤修復地下水修復為主導,流域、礦山、農田為輔,多個新興領域快速發展的行業格局。

3、制度逐漸完善

隨著中國環保法規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預防、調查、治理修復和再開發利用方面的逐漸完善,環境管理政策、技術規範和基礎能力的逐漸加強,將在環境責任追究方面對環境修復市場產生較大的推動作用。 2016 年 5 月 28 日,國務院頒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中明確提出要加大在土壤污染預防、政府部門責任要求、土壤環境調查、技術研發和創新、修復示範和先行區建設等方面的系統作為和行動。 2016 年 12 月 31 日環保部頒布的《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在「土十條」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明確土壤污染治理各方責任,規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等。相關法律政策的出台有利於擴大環境修復市場,規範環境修復行業,提升環境修復行業技術水平。

2005 年開始展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008 年《關於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提出將逐步構建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 建立有效的防治監督管理體系等,推動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設。

2012 年《關於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提出開展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

2014 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通過審議,計劃內容包括開展污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複試點、建設 6 個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示範區,預計單個示範區用於土壤保護和污染治理的財政投入在 10-15 億元之間。(六個先行區:浙江台州、貴州銅仁、湖南常德、湖北黃石、廣西河池、廣東韶關)

2015年,中央下達重金屬專項資金 36 億元,支持 30 個地方重點區域重金屬治理和 37 個重金屬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示範工程。

2016 年國務院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全文》指出將開展土壤污染嚴密調查, 做好化工企業安全環保搬遷後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開展 1,000 萬畝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復和 4,000 萬畝受污染耕地風險管理。

2016 年環保部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2016 年 5 月 28 日,國務院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出,將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有序開展土壤治理與修復工作,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措施,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發揮市場作用通過 PPP 模式撬動社會資金,推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

2016年12月31日通過《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所有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作為疑似污染地塊都有了明確管理辦法。土壤污染和治理實行責任終身制,明確了責任主體在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過程中的責任,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

2017年9月25日通過的《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對耕地的土壤污染預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分類管理等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

2018年5月3日《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版發布,將

  (一)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中應當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二)有色金屬礦採選、石油開採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三)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

等三類企業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對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污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污染應急、風險管控和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以及相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

(以上兩條管理辦法,園地、林地、草地可參照農用地執行,礦產開採作業區域用地,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填埋場所用地不適用於工礦用地,因為已有相關標準或可參照執行)

三、污染物及分布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兩大類。無機污染物主要包括酸、鹼、重金屬,鹽類、放射性元素銫、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機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機農藥、酚類、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滌劑、多環芳烴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廄肥帶來的有害微生物等 。

從污染分布情況看,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 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範圍較大;鎘、汞、砷、鉛 4 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從典型地塊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看,我國重污染企業用地中超標點位占 36.3%,主要涉及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皮革製品、造紙、石油煤炭、化工醫藥、化纖橡塑、礦物製品、金屬製品、電力等行業;工業廢棄地中超標點位占 34.9%,主要污染物為鋅、汞、鉛、鉻、砷和多環芳烴,主要涉及化工業、礦業、冶金業等行業;採礦區中超標點位占 33.4%,主要污染物為鎘、鉛、砷和多環芳烴;有色金屬礦區周邊土壤鎘、砷、鉛等污染較為嚴重;工業園區中超標點位占 29.4%,其中,金屬冶煉類工業園區及其周邊土壤主要污染物為鎘、鉛、銅、砷和鋅,化工類園區及周邊土壤的主要污染物為多環芳烴;污水灌溉區中超標點位占 26.4%,主要污染物為鎘、砷和多環芳烴;採油區中超標點位占 23.6%,主要污染物為石油烴和多環芳烴;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中超標點位占 21.3%,以無機污染為主,垃圾焚燒和填埋場有機污染嚴重;幹線公路兩側中超標點位占 20.3%,主要污染物為鉛、鋅、砷和多環芳烴,一般集中在公路兩側 150 米範圍內。

四、常用技術

五、國外熱解吸設備商

國外行業發展已經數十年,出現了技術、裝置等已定型,能實現量產,而目前國內開發最多的就是熱解析設備,簡單可靠,但裝置無法定型,穩定性、費效比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提高。

六、國外行業知名企業

國外知名企業

除了上述企業,還有像法國功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瑞典Econova能源公司、美國柏奧生物科技公司、荷蘭DHV集團、法國INNOVEOX、台灣業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海外公司擁有行業先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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