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日本公佈了取代平成的新元號“令和”。 與此同時,新天皇即位時實施的“特赦”也備受關注。據悉,此次特赦將是自1993年皇太子與雅子妃結婚以來,時隔26年日本再次實施特赦。

  那麼,特赦制度究竟是什麼?新元號下實施的特赦又會發生怎樣變化呢?

  恩赦制度下,重罪犯的死刑減刑是否可行?

  日本的“特赦”制度

  鈴木先生指出:日本的“特赦”制度實則來源於中國。公元487年,唐顯宗駕崩時,首次實行大赦天下。所謂“特赦”就是指國家操辦喪事時來自國家的奠儀回禮,或者是國家迎來喜事時給與國民的贈品。由於此次天皇是生前退位,所以特赦對象將於10月份的新天皇即位儀式上公佈。

  日本的特赦制度由《特赦法》規定,在國家迎來喜事或操辦喪事之際(天皇即位或逝世、皇太子的誕生或結婚等),考慮到犯罪人員改過自新等情況,給予其免除有罪判決、恢復因判決而失去的權利等特赦。日本的特赦包括兩種,一種是“政令特赦”,由政令規定罪責和刑罰的類型,在固定的基準日統一實施特赦;另一種是“個別特赦”,由個人提出申請,由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進行審查。在個別特赦中,“特別基準恩赦”以不符合政令特赦條件的人爲對象,由內閣府決定,在一定期限內進行。

  據悉,此次特赦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是: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因肆意篡改財務省重要文件而被處以減薪的原日本國稅廳長官佐川宣壽的處分可能會被免除。

  對此,鈴木先生表示:從昭和時代向平成時代過渡時,由於政府將特赦對象定爲違反《公職選舉法》的罪犯,而被輿論冠以“濫用特赦”的名號。爲此,日本政府表示將會深刻反省,並慎重討論特赦對象和指定方式。此次特赦預計將沿襲進入平成時代(1989年至今)之後的先例,將特赦對象限定爲違反《道路交通法》、《輕犯罪法》和《公職選舉法》等法律的罪犯,而並非違反《公職選舉法》的原政府官員。因此,佐川宣壽的懲戒處分應該很難被豁免。

  此外,過去日本也曾有過死刑犯因特赦而被減刑爲無期徒刑的案例。據悉,近期,因“袴田事件”而被處以死刑的袴田嚴向政府提交了“個別特赦”申請。2018年6月,東京最高法院撤銷了靜岡地方法院的重申決議,目前袴田嚴的律師仍然堅持上訴,要求重新審理案件。

  對此,鈴木先生指出:近年來,日本政府越來越重視維護受害者的權益,還出臺了《犯罪受害者保護法》。因此,考慮到受害者的情緒,應該不會對重刑犯實施特赦。

  日美“特赦”制度大不同

  日本龍谷大學法學部教授、犯罪學研究中心主任石冢伸一先生指出:特赦制度在全世界都非常盛行。近年來,日本的特赦對象似乎呈現縮小傾向。而與之相反,美國等國家的特赦卻變得越發靈活。據說,美國就是專門爲了減少死刑犯而實施的“特赦”。

  2018年10月,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下達了廢除死刑的判決。據悉,是因爲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中,黑人數量遠遠超出白人數量,法院判決疑有“種族歧視”之嫌,故此前的死刑判決無效。得益於此,8名死刑犯被減刑爲終身監禁。此外,2019年3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新薩姆州長簽署了暫時終止死刑判罰的文件,隨後州內737名死刑犯的刑罰被終止。

  對此,石冢先生解釋稱:距離出臺和完善“廢除死刑”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仍需時日。但華盛頓州法院廢除死刑的判決絕非妄下定奪,而是事先成立了特赦委員會,對每個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後,才通過特赦對死刑犯減刑。

  特赦制度下,高齡罪犯該何去何從?

  90年代,美國出臺了《三振法》(《Three strikes and you are out》)。 該法律規定:有兩次重罪前科的罪犯,即便第三次罪責較輕,也會被自動判處終身監禁。由此,美國的終身監禁犯人激增。因此,近年來,美國開始推行通過特赦提前釋放高齡罪犯的新方針。

  而自90年代中期以來,由於奧姆真理教事件的發生,日本也開始嚴懲罪犯,導致死刑犯和無期徒刑罪犯激增。據統計,目前日本的監獄內共有109名死刑犯即將被處死。

  依據日本《犯罪白皮書》,2017年共判處死刑案件2起, 而2007年的死刑案件高達23起;2017年共判處無期徒刑案件18起,而2005年爲134起,2006年爲135起。由此可見,日本法院的量刑存在着嚴重的不均衡現象。

  對此,石冢先生指出:必須儘快糾正量刑不公的現象。就現階段而言,日本存在量刑過重的現象。無期徒刑的囚犯需要監禁35年左右才能獲得假釋。 而1審判決爲死刑,到2審減刑爲無期徒刑的案例被稱爲“マル特無期”(爲防止重罪犯再犯案),沒有假釋權,只能一輩子都呆在監獄裏。目前,日本全國範圍內的無期徒刑犯人大約有1800人,且年紀越來越大。如果這些人長期待在監獄裏的話,需要大量監獄職員的看護。現如今,監獄已經演變成老年人看護所,這不僅會加重監獄職員的工作壓力,也會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的負擔。

  希望日本能以此次新天皇即位爲契機,重新審視和完善恩赦制度,謹慎選擇恩赦對象,探索出新方法以應對沒有再犯罪風險的高齡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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