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往往跨越數年,其依託的「單位」也具備正常經營主體所具有的特徵,依法納稅、和員工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等等。但一旦案發,單位實際控制人怎麼定罪?一般工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該認定為何罪?在這些涉眾型犯罪中,筆者認為,應當慎之要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都應當使出庖丁解牛的功夫來。
在數年的時間跨度裏,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資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除集資參與人外,在依託單位進行的集資活動中,參與實施人員眾多,比如其單位內設的「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等,實際上,有些工作人員只知道自己是在上班,不一定明知其所在單位或其實際控制人是犯罪並與其有犯意聯絡,為避免客觀歸罪,前述解釋針對「款」和「人」做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