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半個月時間,孫軍(化名)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總額700多萬的保險,不過,距離投保最後一份保險不過三天時間,孫軍就遭遇了車禍,不幸離世。

事後,孫軍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孫軍在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爲由,拒絕了其家屬的理賠申請。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

具體來看,2017年6月8日,孫軍在大連市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保險,基本保額10萬元,受益人爲其女兒孫丹。

這份保險合同約定,如果被保險人駕駛自駕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事故發生在首個保單年度內且被保險人年齡未滿七十週歲,保險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該項保險金,也就是保險公司需要支付50萬元理賠款。

合同還約定,如果被保險人的身故或全殘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中包括故意殺害;自殘;主動吸食、服用、注射毒品;酒後駕駛等。

此外,合同還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不幸的是,僅僅過去三天,孫軍就在黑龍江伊春遭遇車禍,當時他駕駛捷達轎車沿新青區龍建路行駛,行至新青區抗美河橋南側東橋頭,撞在抗美河橋南側東橋墩子上,造成車輛撞損,孫軍受傷嚴重送醫搶救無效,於2017年6月14日死亡。

事後,保險受益人孫丹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理賠,但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有兩點,一是經過調查,保險公司發現孫軍曾有過吸毒史,二是孫軍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8日半個月的時間裏,在八家壽險公司投保高額意外身故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意外身故保險保額合計759.5萬元,且投保時均未告知在其他公司已投保。

基於此,2017年8月2日,保險公司向孫丹出具《理賠通知書》拒絕理賠,並通知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費。

不過,孫丹將保險公司起訴到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保險理賠款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身故受益人劉丹支付保險賠償金。

孫軍短期內集中多家投保法律上並無禁止性規定。其次,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範圍,以保險人作出詢問且保險人不知道爲要件。而且告知事項設立的主要目的也是便於保險人覈保。作爲具有專業化知識的保險公司,有義務、有能力,對特定危險作出正確的估價和判斷,即簽發保單前應對劉剛是否參加過其他人身保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故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孫丹保險賠償金人民幣50萬元。

不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則提出了與一審法院完全相反的見解。

經查,孫軍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卻在保險業務員詢問其之前是否已購買或準備購買其他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意外險或健康保險時,明確答覆“無”。

此外。孫軍曾於2012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卻在保險業務員詢問是否曾經服用毒品、麻醉劑及其他違禁藥物,是否有藥物依賴或接受過戒毒治療時,明確答覆“無”。

法院認爲,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丹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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