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王姓人夫3年前外遇生子,遭妻提告通奸,而当时帮王妻谈离婚的陈姓男子,因为将离婚协议书寄到王男的公司信箱,王男认为隐私曝光,反向陈男求偿10万元。台北地院审认为,王男的名片没有注明是公用信箱,判决陈男免赔。可上诉。

王男表示,2016年4月与妻洽谈离婚,因不想签字离婚,拒绝提供妻子email,数天后,公司信箱收到陈男寄来的离婚协议书,他不知道密码,只好请公司协助保密,并将信件转寄到自己的私人信箱,陈男侵害到他的隐私,遂求偿精神损失、保密费、撰写书状、寄发存证信函等费用共10万元,另要在四大报登报道歉三天。

▲陈男将离婚协议书,寄到王男的公司信箱。(示意图/翻摄pixabay)

陈男主张,受王妻委托协助处理离婚,为寄送协议书给王男填写,请王妻提供电子信箱,但王妻问不到,因此从王男放在家中的一盒名片中取走一张,而循名片上的电子信箱寄送离婚协议书,无意侵害王男隐私,请求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酌,按一般常态,名片上的资讯都是名片所有者愿意公开的资讯,其他人依名片上的联络资讯传送资料,并不会知悉将侵害他人隐私,王男的名片也没有特别标记电邮信箱是「公用」,认定陈男并无可归责性,判决王男败诉。可上诉。

至于王妻2016年间提告妨害家庭部分,指王男与阮姓越女于2015年1、2月发生关系,同年9月出生后,隔月由王男认领,前年3月在户籍誊本中发现,家里多出一名「长男」,丈夫奸情因此曝光。但法院调查,发现王妻于2015年2月间,曾传讯给丈夫质问「经过了140天多,你外宿快乐吗?如果越南女和她小孩可以照顾你终老,我愿放手!不要再伤另一个女人了!」可见王妻并非2016年3月才知道丈夫出轨,提告已超过6个月法定时限,判决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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