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4 12:49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去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缺失與存廢,司法院日前邀集法界代表,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會中就被告得請求鑑定、鑑定人應到庭接受詰問、鑑定人應具結等面向進行討論,討論熱烈,會末司法院祕書長兼主席呂太郎裁示交由刑事廳試擬鑑定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與會者包含審、檢、辯、學等代表,討論現行鑑定制度修正的可能性與方向,部分委員認為,有些標的物一經鑑定後即無法再使用,為使被告、律師有期前參與及陳述意見機會,使檢察官能從多元角度考量,應賦予被告於偵查中請求鑑定以及選定鑑定人的權利,但也有委員認為,應尊重被告自行委任鑑定的權利,無須透過檢察官。

部分委員指出,鑑定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具結,藉以擔保其所為乃公正誠實之鑑定;而就是否保留機關鑑定部分,有委員認為應保留,有的認為宜廢除,改由自然人實施鑑定;另,委員認為如保留機關鑑定,應使各個階段實際實施鑑定之自然人有具結義務,藉以擔保其所為乃公正誠實之鑑定;亦有委員建議有關鑑定人之資格,宜仿照美國聯邦證據法規定為進一步的具體規範。

司法院指出,本次會議討論熱烈,將請刑事廳彙總與會各方意見及建議,試擬鑑定條文修正草案有無調整必要,另訂9月7日召開下次會議續為研議。

  • 司法院將試擬鑑定制度修正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將試擬鑑定制度修正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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