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到了50歲法定退休年齡,但柳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下簡稱社保局)卻不予辦理退休手續。”駱女士最近鬧心不已,她向今報反映稱,社保局要她再等上半年才能辦理,理由是她的居民身份證年齡與檔案中部分記載的年齡不一致。駱女士對此表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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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反映:

  兩個日期不一 辦理退休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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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駱女士原系柳州棉紡企業的職工,她所持的居民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3月。據此,今年3月已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上個月初,她持居民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等材料,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社保局很快通知她,其部分檔案材料所記載的出生日期爲1969年9月,出現身份證出生日期與其入職最早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情況,因此無法在今年3月受理其退休手續。

  駱女士表示不解,她與社保局多次交涉稱,出現這樣的情況,很可能是當年登記檔案的有關人員錯誤記錄所致,希望能找到補救辦法。對此,社保局工作人員讓她設法蒐集更多的檔案材料。不久,駱女士找到曾經就讀的柳州市第四十三中學,並查到一份學生登記檔案,上面記載駱的出生日期爲1968年,但沒有註明月份。當駱將這份材料提供給社保局,對方稱由於沒有製表時間,他們不予認可。

  駱女士找到當年在中學讀書檔案,居然寫她一九六八年出生,也與其身份證記載一九六九年三月出生有出入,這說明當時檔案記載隨意性,是不準確的。

  接下來,駱女士又找到鵝山派出所,希望能查到自己出生時最原始的登記戶籍卡。接待民警告訴駱女士,所裏的戶籍登記卡系1987年重新登記的,沒有最原始的戶籍登記卡。民警稱,駱手上所持的居民身份證登記信息與戶籍卡是一致的,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居民身份證完全可以作爲公民的身份證明,因此提供戶籍登記卡複印件是多餘的,故沒有提供。如此折騰一個月,駱女士一無所獲。

  3月29日,社保局以駱女士檔案記載年齡爲1969年9月,未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爲由,向駱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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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迴應:

  依據相關通知規定

  以檔案記載時間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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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社保局爲何不採納駱女士的居民身份證登記出生日期,作爲受理其退休的依據呢?記者就此採訪了社保局審覈科科長鬍音,據她介紹,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頒佈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爲準。

  儘管駱女士的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爲1969年3月,但它與檔案部分記載不符(注:駱女士的檔案中也有部分出生日期記載與身份證相符),雖然他們也認可居民身份證登記駱女士出身年月是真實的,但他們審覈出生日期的目的,是作爲駱女士何時能領取養老金的依據,只能依據《通知》規定,不能不看檔案的記載。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駱女士的招工考卡及體檢表,卻莫名把駱女士出生日期由1969年3月“變”成了9月,社保局迴應以此作爲計算其退休的依據,而駱女士的身份證登記出生日期爲196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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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說法:

  對公民出生日期的認定

  應以居民身份證登記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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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已經明確居民身份證的法律地位,即其能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於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記者採訪多名法律人士時,他們均作了這樣的表述,他們稱,該法還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等內容,由於《通知》關於公民出生日期的認定與《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相抵觸,而《居民身份證法》的效力高於《通知》,故關於公民出生日期的認定,應以居民身份證登記爲準。

  如社保局有證據證明,公民居民身份證登記出生日期登記錯誤,可告知公安機關依法撤消或變更登記,但在公安機關依法撤消或變更登記項目前,公民所持的居民身份證是合法有效的。對於社保局以告知書方式,告知不予受理駱女士辦理退休手續,建議駱可依法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來源 | 南國今報記者王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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