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

新北市陈姓女子住公寓大楼五楼,不满四楼洪姓父子二人常在家中后阳台、厕所、室内抽烟,烟味从大楼管道间、楼地板飘到她家,害她咳嗽、呼吸困难、神经系统及心脏循环等不适,她为此买空气清净机以净化空气,并四度向管委会反映、三度报警,最后愤而提告。
新北地院认定,洪家二手烟已影响陈女的居住环境品质及健康权,共判赔2万4900元;法院且创全国首例「二手烟禁飘令」,不准洪家再让烟味飘入陈宅。


 

【请求权基础】

1.请求被告不得将房屋内之烟味或其他恶臭气飘散,侵入至原告5楼居家环境:民法第793条、第800条之1规定。
法院认为,审酌被告二人抽烟产生二手烟之频率、时间及次数,互核原告屡次报警寻求协助解决,显已逾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范围,再参酌现今社会型态及生活习惯,同时衡诸社区居民为一居住共同体,应彼此折冲协调致力达成公共安居、公共安宁之生活品质,而「人民长期之居住环境品质及健康权」及「人民住处抽烟之自由」之利益相冲突时,若仍认后者之利益应优于前者利益之保护,显然轻重失衡,显然悖离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之精神甚远,且依两造建物为上下楼紧密相连之建物状况,以及人民对居住环境品质及健康权之基本需求以观,被告二人所为已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宁,且原告屡次报警处理后,被告2人仍执意于住处抽烟,同时其二手烟持续飘散至原告住处,被告2人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宁之人格利益情节确属重大,因而判决被告2人不得将系争房屋内之烟味飘散侵入原告5楼居家环境。

2.请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3条第1项。
法院认为,原告为降低二手烟造成其健康之损害,而购买H厂牌空气清净机2台(买1送1)共计支出14900元,并分别放置于客厅及房间,以过滤入侵之烟味,有原告提出购买空气清净机之发票及空气清净机之运作光碟图档为证,依学理虽无法百分之百阻隔二手烟之毒害,惟仍属因被告2人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致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甚明,因此判准空气清净机1万4900元之支出。

3.请求侵害居住安宁之精神慰抚金: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
法院认为,被告二人连续在租屋处抽烟,致二手烟味飘进原告5楼住家,甚至于半夜凌晨时段抽烟,已严重影响原告健康及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且审酌被告2人抽烟之时间及频率,对原告健康及生活确实造成干扰,并考量二手烟对人体健康之危害,自堪认被告侵害原告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因此判准1万元慰抚金。

4.其他方法:道德劝说、找管委会制止、制定规约。
此外,卫服部指出,住户可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先请管委会制止,或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依烟害防制法第17条、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针对住户吸烟处所订出相关规范,载明于规约,违反者,可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7条第3款规定通知限期改善,若届期不改善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可处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

  

参考判决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诉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店简字第999号简易民事判决 (:此判决禁止二手烟侵入房屋之部分未予判准,只判准慰抚金15000)

       

参考法条

◎民法第793条:「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00条之1:「第七百七十四条至前条规定,于地上权人、农育权人、不动产役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准用之。」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3条第1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烟害防制法第17条第1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以外之场所,经所有人、负责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烟之场所,禁止吸烟。」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
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但开放空间及退缩空地,在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准范围内,得依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供营业使用;防空避难设备,得为原核准范围之使用;其兼作停车空间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费停车使用。
住户为维护、修缮、装修或其他类似之工作时,未经申请主管建筑机关核准,不得破坏或变更建筑物之主要构造。
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有关公寓大厦、基地或附属设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户间相互关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以规约定之。」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召集人、起造人或临时召集人违反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八条所定之召集义务者。
二、住户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四项规定者。
三、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违反第六条规定,主管机关受理住户、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之请求,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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