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設置防墜措施以保障65歲以上老人的住戶
由於台灣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為提高老人防跌知能,強化居家及社區安全為當前刻不容緩之要務。
對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
10511月修正第8條第2項規定,放寬讓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的住戶,在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情況下,得於在外牆開口或陽台設置防墜措施,不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以避免老、幼不慎墜樓,但若上述的理由消失,區分所有權人就得將之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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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機制提供現代社區最佳保障
一般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來源,除了建商按工程造價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外,還包括住戶每月繳交的管理費,在一些總戶數多、規模較大的社區,公共基金規模甚至可累積至上千萬元,往往是維繫社區長期發展、健全管理的命脈。
然而,目前公寓大廈所成立之公共基金,雖均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但其孳息似顯微薄,且本金如數額龐大,恐生保管安全問題,
如許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將可使公共基金之運作更為周全。
對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
10511月修正第18條第3項規定,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將公共基金交付信託之法源依據,更有效利用公共基金,使公共基金中之閒置資金能獲得比定存更高的投資報酬率,讓投資產生的收益增加社區財源收入!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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