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作者:吳茂輝版權歸原作者

  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和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近日聯合印發《海南省實體店購買商品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在全省推行實體店購買商品無理由退貨承諾制度。

  文件明確,實體店購買商品無理由退貨工作堅持“政府大力鼓勵和倡導,企業自願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

  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該店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範圍(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不少於七日)、退貨條件(保持完好或不影響二次銷售)。

  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將承諾內容在其網站、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展示。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在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小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屬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小票當日起計算。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無理由退貨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確認。

  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於自身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

  據瞭解,目前三亞等地已有一些實體店承諾無理由退貨,建立無理由退貨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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