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頁>: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70904(教育部調漲學費之爭議)

 

<分析>

  1. 「教育部」依據大學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的基礎研究
  2. 「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大學評鑑辦法,委託「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並作成評鑑報告書,其是否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3. 「教育部」依大學法、就學貸款辦法,委託「臺灣銀行」承貸並辦理就學貸款撥款手續,其是否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縱上, 所謂「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係指行政主體所為不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而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事實行為範圍甚廣,包含日常實行活動的事實行為(例如:道路維修)、執行的事實行為(例如:依准補助款數額為付款行為)、行政機關無拘束力的資訊提供(例如青輔會之就業訊息)或通報(通報或對特定範圍的國民或為一般性之公告周知)之事實行為及行政上之非正式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與私人間基於雙方之利益所定無法律效果之行政協定)等。

以上三例乃相關事務決定之參考,尚非被告或教育部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原告之權利尚不發生直接具體之法律上效果,亦未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人之身分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重要事項為具有規制性(拘束力)之確認,性質上非屬行政處分甚明。

 

<考試重點>:

  1.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 訴願法第10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3. 大法官釋字673號解釋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有國家賠償責任事由時,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以下列何單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A)委託機關 
(B)
該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C)
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D)
委託機關與該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為賠償義務機關 

<考題分析>:

1.訴願→委託機關(等於受託團體或個人的上級)
2.訴訟→受託團體或個人
3.賠償→委託機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