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如因補償問題或是相關部門徵收存在違法情況時,被徵收人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對於這種維權方式,通俗的講就是「民告官」。

「民告官」遇見「啞官」該咋辦?哪些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相關部門給出了明確答覆!

  對於「民告官」這三個字眼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作為被徵收人的老百姓,往往是處於弱勢群體的一方。因此,在「民告官」訴訟中,我們經常見到官員中有盛氣凌人的、有畏首畏尾的,有裝聾作啞的,還有呆若木雞的……但當,面對行政訴訟,面對狀告自己的老百姓,他們當中多多少少都存在「不願出庭、不敢出庭、不會出庭」的情況。

  那麼,面對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出聲不出彩的尷尬,到底該怎麼辦呢,有什麼妙招?

  此前上海開展了一年之久的行政訴訟出庭、旁聽、講評「三合一」活動或可成「他山之石」。

  對這種妙招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說『三合一』重在疊加效應,起到以點帶面的效果,這個『點』是抓住行政首長這一關鍵少數,這個『面』是聚焦依法行政中的諸多薄弱環節。」

  有相關人員調查發現,行政負責人有的會礙於面子,不願意出庭,也更不願意直面老百姓,有的是畏難情緒嚴重,不敢出庭,也更不敢出聲發言,還有的受到相關業務水平的限制,不會出庭,更不能應對自如。因此,在「民告官」的案件當中,我們便很少看到行政相關負責人出庭的情況,也就是所謂的「民告官」不見官。

  為此,在2014年初,上海市政府就出台了《關於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的指導意見》。去年6月,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又專門下發了《關於開展2017年行政訴訟庭審旁聽工作的意見》,明確市政府法制辦將分批組織一定規模的庭審旁聽活動,原則上每季度一次,一年內實現全市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全覆蓋。

  「民告官」的現象增多,說明老百姓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官員是否敢於出庭,出庭能否出聲,出聲又是否出彩,仍然存在短板。

「民告官」遇見「啞官」該咋辦?哪些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相關部門給出了明確答覆!

那麼,哪些情形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要出庭呢?

  之前,安微省擬規定《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徵求意見稿,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政府法制機構要負責協調、安排本級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包括環保行政案件在內,共有11種情形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於不能出庭應訴的負責人,要在開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況說明或應當由副職負責人或者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以下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的11種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案件;

  2、因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行政行為導致公民喪失主要生活來源而引發的案件;

  3、原告為10人以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4、因行政行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

  5、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行政案件;

  6、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並參加旁聽的案件;

  7、人民法院決定進行庭審直播的案件;

  8、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9、行政機關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

  10、環保行政案件;

  11、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民告官」遇見「啞官」該咋辦?哪些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相關部門給出了明確答覆!

  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礎上的,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當原告。

  所以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在這裡想跟作為老百姓的你們來說,在征地拆遷實踐過程中,只要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沒有省級政府或是國務院的批准征地文件的、達不到補償標準,保障不了被徵收人徵收之後的生活水平的以及沒有按照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進行征地拆遷的話,那麼被徵收人都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征地拆遷中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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