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先生和幾個朋友在某酒店用餐,席間交談甚歡,觥籌交錯間不覺多喝了幾杯。

結賬後在李先生的要求下酒店為其安排了代駕服務,由酒店客服部員工小王駕駛李先生的車,將李先生送回家。

路上由於小王對車輛操作不熟悉,加上雨天路滑,發生了交通事故,將行人孫女士撞傷。交警認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因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孫女士將李先生和某酒店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除保險賠償金外,酒店和李先生對孫女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孫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共計5萬多元。李先生和酒店均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李先生認為,車雖然是自己名下的,但實際駕駛司機是酒店安排的人員,因駕駛員過錯造成孫女士受傷,理應由酒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酒店認為,李先生用餐完畢,酒店的服務合同義務即已履行完畢。至於安排代駕送李先生回家額外附贈的「好意施惠」行為,並沒有額外收取李先生費用,因此賠償責任應由車主李先生本人承擔。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除保險賠償金外,由酒店賠償孫女士的全部損失。


【分析】

在本案中,酒店提供的代駕服務,屬於餐飲消費的延伸服務,是李先生消費行為的延續,應該屬於李先生與酒店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因酒店提供的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沒有盡到自己將顧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的約定。

因此保險賠償金外,由酒店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典型案例

半月前,小李去參加同學聚會,一時高興喝了不少酒。

為安全起見,小李聯繫了代駕公司,對方安排代駕員來到酒店。代駕員到達後,按照約定收取了小李先生代價費,承諾安全將其送回家中。

可是,在行駛的途中卻發生了意外。當車輛行駛至一路段時,由於對面車輛燈光影響了代駕員的視線,為避讓燈光,車輛撞上路邊正常騎電動車的趙先生。

兩人下車查看後,發現趙先生受傷嚴重,於是趕緊送醫。經交警部門認定,代駕員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被撞者趙先生不負責任。

之後,在處理賠償問題上,小李犯了愁。

原來,代駕公司表示這事不是公司的責任,拒絕賠償,應該由車主小李和代駕員共同承擔。而代駕員也表示,自己和小李是僱傭關係,自己是在履行李先生的僱傭合同中致趙先生受的傷,損失應該由僱主小李承擔。

小李自己正是因為酒後沒有駕駛能力才叫的代駕,怎麼出事了還要自己賠償呢?

律師說法

對於被撞者的損失,到底誰承擔賠償費呢?

由代駕公司承擔!該代駕公司事實上和李先生形成了承攬關係,代駕公司的代駕員和這家代駕公司形成僱傭關係。代駕司機在僱傭活動中導致他人損害,且交警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那麼作為僱主的代駕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趙先生的損失,都應由代駕公司賠償。

因此,在酒後尋找代駕時,切記要找正規的代駕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明確代駕期間產生交通違法時的責任歸屬問題,一旦產生糾紛,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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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找代駕目的就是為了安全考慮,代駕開車撞人了,應該由代駕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不管代駕收費與否,代駕司機都屬於車主允許的駕駛人,應由實際的駕駛者承擔事故責任(車主可以用車輛的保險為其辦理理賠手續,不足部分由代駕司機和酒店負責,只要車輛交給酒店人員時一切性能、保險正常,車主就再沒有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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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我認為,也包括把車輛交由代駕人員駕駛的情形,因為這條規定的本意是想說車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並不僅限於借用、租賃),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個人認為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剩餘的錢是合理的,因為無論代駕收費與否,酒店事實上都提供了代駕服務,故此保證代駕期間安全是必須的要求。這和酒店門口代為泊車一個道理,雖然不收費但必須保證客戶車子不受損傷,代駕或代泊車本質上是為酒店拉攏客戶謀取利益服務的,是酒店經營行為的表現形式。


既然是酒店承諾了為李先生代價,那麼就意味著酒店有責任把李先生安全送回,不要說是什麼「好意施惠」,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為什麼要代價,就是為了保證行駛的安全,酒店只要答應了就必須承擔李先生從酒店到家裡這一路上的安全行駛,出了事故就要承擔所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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