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版權費的問題,中國早在1999年就已經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法》),《著作法》中的規定是很明確的,參考法條:《著作法》第21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利報酬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羅貫中的生卒年月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在羅貫中死後50年《著作法》絕對沒有出台。這是根據現代法律上來說的。而羅貫中作為一個古代人來說,在古代則根本沒有版權費這一說,而古代文人要想從著作獲得費用,只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朝廷需要,會有一定的俸祿,第二就是作詩寫文章來討好權貴或富貴人家,得一些賞錢。而類似羅貫中這樣的小說家還可以將作品賣給說書人,當然也就能賣給一個人,古代很少有惡意競爭的事情發生,說書人在同一個地方也很少說相同的故事,到時候慢慢的流傳,你給人家說什麼版權費,要錢,那隻能呵呵了。按後人來說,版權已到期,按羅貫中來說,就沒版權費這一說,憑啥要給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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