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全國砂石價格普遍高價、短缺,非法採砂現象擡頭,並且屢禁不止,水利部、交通運輸部以及各地政府紛紛加大力度打擊非法採砂。但是,在非法採砂案件的定罪、判罰依據方面,各地標準差異較大。目前對於河道採砂行為予以打擊的制度設計和法律雖然趨於規範,但仍然有不少問題亟待明確。如何認定非法採砂構成非法採礦罪?如何合理確定非法採砂的價值?如何準確認定受僱傭人員的責任?

201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4個“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其中“趙成春等六人非法採礦案”為非法採砂入刑案。這對各地打擊非法採砂具有重大意義,該案已成為我國打擊非法採砂的參考案例,將對我國打擊非法採砂案件判罰產生深遠影響!

全國非法採砂量刑、價值認定依據明確!——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 新聞 第1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最高檢日前發布了非法採砂案的典型案例,這將有助於指導全國各地非法採砂案件的判罰,對相似案件也具有參考意義。

趙成春等六人非法採礦案

【要旨】

◆ 長江水域非法盜採江砂活動嚴重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和水體生態環境,嚴重威脅長江航運及堤防安全,應以非法採礦罪論處;

◆ 採運一體盜採模式可以採用“抵岸價”認定犯罪數額;

◆ 運輸者和採砂者事前共謀,以非法採礦罪的共犯論處;

◆ 受僱傭人員與主犯相互勾結,積極實施非法採礦活動,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成春,採砂船船主。被告人趙來喜,運砂船船主。被告人李兆海等4人,採砂船和運砂船船工。

2013年春節後,被告人趙成春與被告人趙來喜經共謀,由趙成春負責在長江鎮江段採砂,趙來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價格收購。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趙成春在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長江鎮江段119號黑浮下游錨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採砂,將江砂直接吸到趙來喜的兩艘貨船上,後分別由趙來喜的僱工被告人趙加龍、徐培金等人駕船將江砂運輸至趙來喜事先聯繫好的砂庫予以銷售。

經鑒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為石英砂,屬於非金屬礦產。趙成春、趙來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採砂38萬餘噸,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52萬餘元。趙加龍參與非法採砂22萬餘噸,價值90萬餘元;徐培金參與非法採砂15萬餘噸,價值62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2016年2月22日,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同步派員提前介入,提出三點取證意見:一是研究論證江砂是否屬於礦產資源;二是重點收集有關盜採江砂數量的書證,並對江砂價值進行認定;三是查證受僱傭人員、收購江砂人員的作用和主觀故意,評判是否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提出取證意見後,公安機關在如何確定江砂價值的問題上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江砂被打撈出水面,非法採砂行為即已完成,應以江砂的出水價格認定砂石價值。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江砂在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認定砂石價值。第三種觀點認為,結合本案開採、運輸、銷售行為的整體性,應以江砂抵岸價格認定砂石價值,但涉案江砂經趙來喜等人運輸到鎮江、南京等多地,運輸距離的遠近直接影響江砂的收購價格。

承辦檢察官提出以江砂到達鎮江本地的抵岸價格作為鑒定江砂價值節點,理由是:

(1)本案系“採運一體”的作案方式,不應以出水價格來認定砂石價值;

(2)犯罪嫌疑人將江砂運輸到岸邊並被砂商收購,其牟利目的才得以實現,以抵岸價格認定具有合理性;

(3)犯罪嫌疑人在鎮江、南京等不同地點銷售,以距離較近的鎮江本地抵岸價格認定,對犯罪嫌疑人較為有利。檢察機關的意見獲得公安機關認可。

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瞭以下問題:一是江砂屬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南京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和江蘇省地質環境勘查院出具的鑒定意見,一致認定本案江砂為細砂,成分主要為石英,為《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的非金屬礦產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築用砂),屬於礦產資源;二是涉案江砂價值。公安機關查獲了犯罪嫌疑人之間交接江砂船次、資金往來等書證,有效鎖定犯罪嫌疑人盜採江砂數量,並根據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目的等,以江砂運抵鎮江的被收購價為節點,認定了涉案江砂的單價以及盜採江砂價值;三是受僱傭人員構成共同犯罪。李兆海等四名受僱傭人員明知他人盜採江砂而積極提供協助,且四人長期從事非法採砂行為並多次逃避行政處罰,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二)審查起訴進一步查明受僱傭人員作用

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經提訊查明,在日常盜採活動中,趙成春與趙來喜兩名主犯主要負責謀劃、組織,一般不在現場,由李兆海等四名受僱傭人員在採砂現場負責聯絡,敲定採砂具體時間、地點,以及負責江砂的交接、記賬和現場簽字確認等工作,四人對採砂現場具有管理職能。同時,經向有關部門調取近年統計年鑒、工資指導價位等資料,李兆海、李永祥等四人的收入明顯超過當地一般船工,進一步證實了該四名受僱傭人員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

(三)出庭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6年8月31日,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採礦罪提起公訴。2017年1月17日,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趙來喜及其辯護人稱趙來喜只是運砂,沒有采砂,不應當定性為非法採礦罪共同犯罪。

公訴人答辯:一是從犯意聯絡來看,二人事前共謀實施非法採砂活動;二是從本案操作流程分析,在非法採砂過程中,運砂與採砂不可分割;三是從犯罪目的來看,運輸、銷售是非法採砂謀取暴利的必然過程。趙成春與趙來喜分工協作,構成開採、運輸、銷售整體作案行為鏈,共同實施非法採砂行為,對長江砂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應屬共同犯罪。法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

(四)處理結果

2017年4月28日,京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成春、趙來喜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趙加龍、徐培金罰金1.8萬元、1.6萬元。被告人違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繳,吸砂船隻予以沒收。趙來喜不服,提出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與指導意義】

(一)趙成春等被告人在長江水域非法採砂構成非法採礦罪。近年來,建築市場對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驅使,長江流域非法採砂現象屢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牀穩定和水流動態平衡不可缺少的鋪蓋層和保護層,在河道非法採砂,破壞河牀結構和水流動態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礎,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響防洪安全。非法採砂行為還改變局部河段泥沙輸移的平衡,影響河勢穩定,導致廢棄物、污染物隨意排放,擾動底泥引發重金屬污染,危害飲水安全,破壞長江漁業資源生存繁衍環境。檢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非法採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要合理確定非法採砂的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河砂是一種短期內不可再生資源,具有財產屬性,天然河砂資源迅速減少,價格持續上漲。實踐中,對非法採砂價值難以認定的,可由價格認證機構出具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江砂存在出水價、抵岸價、離岸後市場銷售價等不同價格,以及因運輸、銷售地點的遠近等因素導致價格差距較大的情況。對此,應從採砂工作原理、盜採運作模式入手,合理確定價格認定節點。對於採運雙方未事前通謀,在採砂現場予以銷售的,應以出水價格認定;對於採運一體實施犯罪,非法採砂後運至市場被砂商收購的,應以抵岸價格認定,銷售地點難以確定的,一般應以較近的抵岸地為價格認定節點。

(三)要準確認定受僱傭人員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受僱傭為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受過處罰的除外。實踐中,對非法採砂活動中受僱傭人員的責任認定,除結合其參與利潤分成、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或者曾因非法採砂行為受過處罰外,還應參考其在整個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觀過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分析評價:(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砂許可,仍為其提供開採、裝卸、運輸、銷售等幫助行為;(2)是否聽命於僱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職責;(3)是否多次逃避檢查或者採取通風報信等方式幫助逃避檢查。通過綜合評價,對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不枉不縱。

全國非法採砂量刑、價值認定依據明確!——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 新聞 第2張

當前,高額的利潤誘發非法採砂擡頭,尤其是在河道砂石資源豐富的長江流域等,非法採砂猖獗,屢禁不止,部分不法團夥盜採砂石量巨大,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也使得國家資源遭受重大流失。曾經非法採砂處罰錢款還不如一晚上盜採砂石的利潤,如此懲罰力度實際上相當於“助長”非法採砂!

近年來,非法採砂引起國家層面的重視,自2002年開始國家相繼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主要以行政處罰的手段予以規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多年後,非法採砂行為仍然屢禁不止。2015年最高法、最高檢針對“非法採砂入刑”提出相關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2016年12月1日正式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日前,最高檢發布非法採砂典型案例,將標志着我國非法採砂入刑正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打擊非法採砂不僅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資源免受損失。對於砂石行業來說,非法採砂和巨量砂石料來源不明有密切關系,不明來源的砂石料還將使得建築質量無法得到保障。保障“每一粒”砂石都可溯源已經成為我國砂石行業的發展趨勢,也是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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