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前吳姓所長、前許姓巡佐,被控收受賭場業者賄賂,以換取不查緝、不取締;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案件爭訟逾8年,經減刑後,今(21)日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吳、許各判刑8年、7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08年12月30日,周姓、謝姓賭場業者,在通化街開設德州撲克賭場,為求不被查緝,透過關係與轄區安和路派出所許姓巡佐聯繫,達成按月行賄的共識。賭場業者自2009年3月起,按月交付賄款,許姓巡佐共收賄4萬元,另轉交20萬元給吳所長,業者行賄及員警受賄過程,都遭調查局跟監蒐證並監聽,檢方訊後將吳男等人依貪汙罪起訴。

▲前安和路派出所吳姓所長及許姓巡佐因收受賭場賄賂遭判刑。(圖/翻攝Google Map)

一審認為吳姓所長因罪證不足,判處無罪,案經上訴,二審、更一審均遭最高撤銷發回,更二審認為,依據許與吳的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證據,吳男共同參與收賄,改判8年;許姓巡佐一審遭重判12年,上訴後,二審、更一審均遭均遭撤銷發回,更二審認定,全案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改判7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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