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相關問題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依訴訟程序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損害債權行為的權利。

1、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或有償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若為無償行為,只需具備客觀要件;

若為有償行為,則需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其中,客觀要件包括:(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放棄債權或者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 。

(2)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主觀要件要求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

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如何理解「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高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 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 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3、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訴訟中行使,其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行使撤銷權。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 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 5 年是個除斥期間。最後,因追權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由債務人承擔。受益人、受讓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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