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優先權?

新三板公司在發行股票的過程中,公司在冊股東對發行的股票有優先購買權。有的發行過程中,僅僅向外部投資者發行,那麼在發行前公司需要取得全體在冊股東關於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函,如果公司在冊股東眾多,就會對公司發行股票造成重大困難。因此,有的新三板公司會在發行股票之前修改公司章程,刪除關於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規定。

一、法律依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第八條 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一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

公司章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具體操作

1、 審查新三板公司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確認其中是否有關於在冊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明確約定。如果有,則將本條款進行修改;如果沒有,則將相應條款中加入無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2、 審查新三板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出具決議。

3、 向股轉公司發布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4、 公司持相關會議文件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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