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网路跨境交易活动日渐蓬勃,不少国内营利事业为拓展事业,常透过Facebook(设籍爱尔兰)等社群网站登载广告,此等外国营利事业如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收取之报酬应由我国营利事业于给付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该局说明,「网路交易课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第3点规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提供社群广告服务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我国营利事业应于给付报酬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指出,如果是跟Facebook直接往来的话,每个月会收到Facebook寄到信箱的费用明细,统计上一个月的广告费用,于扣缴20%的税款并办理扣缴凭单申报后,只需电汇80%的广告费给Facebook。举例来说,若上一个月的广告费是100万元,扣缴20万元(100万元×20%)的税款并做扣缴凭单申报后,只需电汇80万元(100万元×80%)的广告费给Facebook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给付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各类所得,除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扣缴税款外,并应依限申报扣缴凭单,以免受罚。

(联络人:士林稽征所刘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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