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常爸    編輯丨李臻

  最近聽到的最驚悚的消息莫過於“《素媛》中的那個變態兇手的原型將被釋放”了。

  記得第一次看電影《素媛》時,我這個大男人的心都痛得不能自已,尤其是知道劇中的故事是根據真實事件改編時,更是難受到幾天都緩不過勁來。

  之後我還約一個3歲半女孩的媽媽寫了有關這部電影的稿件,她跟我抱怨道,頭一次寫稿寫出了“工傷”:從電影第18分鐘開始至終一直淚流不止,且寫且哭且嘆息,必須放會兒空,喘口氣,才能繼續,甚至多次想要放棄。

  如今,距離審判日已經過去了11年,明年的12月兇犯趙鬥順就要出獄。

  本來以爲這十多年的監獄生活,會讓這個冷血、變態的人有所悔改。但當了解情況後發現,比他即將出獄的消息更恐怖的是,這個變態人渣從來都沒有想過道歉,而且心理專家在對其進行測試後發現,他還有極高的再犯率。

  “我沒有實施過性暴力。”

  “真的很荒唐。”

  “那裏怎麼會有我的指紋呢?”

  “我什麼都不記得了。”

  2008年,在韓國法庭上,《素媛》真兇趙鬥順一臉無辜,反反覆覆地說:“我做錯了什麼?爲什麼要抓我?”

  (電影《素媛》截圖)

  在這次入獄前,趙鬥順已經是個至少17次被記錄在案的慣犯,有兩次是酒後作案,並因爲“喝酒”這個原因獲得減刑。

  面對警方的調查和審查,趙鬥順一點兒都不擔心。

  因爲韓國《刑法》裏規定:“如若犯罪者因爲精神狀態不穩定,而失去基本辨別事物的能力,可以獲得減刑。”

  這個漏洞,已經被趙鬥順用得爐火純青。

  這一次,他還是用喝酒來做擋箭牌。

  可笑的是,自稱醉酒的他,卻記得跑到偏僻的教堂廁所作案,記得要用高壓水槍清理自己的體液,還記得打掃廁所和逃跑。

  面對指紋、血跡等調查結果,他的解釋是:

  “因爲有證據,我只能承認,但我真的不記得了!”

  後來自己可能覺得也說不通,又改口:

  “我現在想起來了。我是去廁所的,當時門沒鎖,裏面還有人走出來……”

  他一直在努力打造“酒後失去自我意識”的人設,一直試圖爲自己辯解。

  從第一次庭審開始,趙鬥順就一直在寫請願書,共7次,300多頁。

  如同他在獄中從未悔過一樣,他的請願書連一個“悔”字都沒有。

  “我絕不會做那種不知廉恥、遭天譴的事。”

  “應該是我喝了酒後發生的事。”

  “酒醒後我什麼都不記得了。”

  “我沒去過犯罪現場。”

  他的請願書裏沒有反省,反而處處是挑釁:

  “完全想不起來了,想不起來事情的經過難道不代表我並沒有強姦傷害他人嗎?”

  “雖然我一直是個一喝酒就口無遮攔的人,但絕對不是個會強姦幼童的人渣,還說我在大白天在教堂衛生間裏幹見不得人的事。”

  “如果有確切的我強姦的證據,且可以對被告人施以刑獄以外的懲罰的話,那就割了我的生殖器吧。”

  可在他“喊冤”的背後,是憤怒、恐懼的家長和民衆,是被截掉大腸、小腸,終生要用人工肛門、無法生育的那個曾經8歲的女孩娜英。

  2017年,娜英的父親接受了採訪。

  雖然事情已經過去了9年,雖然娜英已經摘掉了尿袋,像正常人一樣上學、生活,但他卻從來沒有忘記女兒被蹂躪後的慘狀:臉腫到認不出來、鼻樑斷了、牙齒在晃、臉被咬爛,其中一個地方的肉快要掉下來了……

  就連經常辦理惡性案件的警察,都說:“雖然見過很多兇殘的現場,但當時依舊很震驚。”

  慘烈程度,難以想象。女孩遭受的痛苦,更難以想象。

  看到父親,女兒說的第一句話是:“以爲再也見不到爸爸了!”

  如果不是她努力爬出廁所,讓過路的人看到,也許就真的天人永隔了。

  直到現在我還記得電影《素媛》那個兇犯最後說的一句話:

  “你以爲我能被關多久,總有一天我會出去的!”

  兇狠、決絕的眼神,讓人心頭一驚。

  而現實比電影更讓人驚恐,因爲即便是面對抓他的警察,趙鬥順也威脅不斷:

  “你就等我出獄吧!”

  這哪裏是一個人,分明是個惡魔!

  可這樣一個惡魔,卻因爲韓國法律的限制,既不能增加刑期,又不能化學閹割,只能任由他重見天日。

  唯一的措施是增加100個小時的心理輔導。

  我雖然擔憂,但對此也感到很無力。

  說一千道一萬,還是判得太輕了!而放出來以後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其再犯。

  在對付性侵兒童的惡魔上,美國的制度相對來說比較完善,也許不會讓他死,但絕對能讓他的下半生活得暗無天日。

  因爲法律存在漏洞,趙鬥順能活着且毫髮無損地出獄。但美國的“趙鬥順”們,就沒這麼幸運了。因爲美國的法律和民衆,基本就不給兒童強姦犯悔改的機會。

  今天我們來看看,美國的相關制度能給韓國和我們國傢什麼樣的借鑑意義。

  把牢底坐穿不是說說而已

  美國對強姦/性虐兒童判刑都相當重!

  因爲各州的法律不盡相同,這裏就舉一些例子來說吧。

  2011年6月2日,美國的一對夫婦分別獲刑431年和36年。因爲他們綁架並囚禁了一名11歲的少女,強迫其成爲他們的性奴多年。

  2005年,多年和未成年繼女Celena發生性關係,並導致其兩次流產的Coles,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210年。而Celena的母親也因爲危害兒童和妨礙司法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08年,35歲的Bergara因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性虐待,被判處入獄108年。

  2013年,Angelina Feazelle因涉嫌兒童性虐待指控而被判處80年徒刑。

  此外,美國法律認爲,未成年人的心智未完全成熟,自控能力有限,如果一個成年人和一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視爲強姦!即便是“真愛”,但只要對方是未成年人,法官照樣會把你送進監獄。

  1997年2月26日,身懷六甲的女教師瑪麗被警察以強姦幼童罪逮捕,因爲她肚子裏孩子的父親是一個13歲的小男孩。

  法庭上,男孩堅稱他們是真愛,而瑪麗也聲淚俱下地說這種關係的演變是自然而然的。

  估計是法官被感動了,只判處了瑪麗6個月的刑期。

  刑滿釋放的瑪麗,答應“不再接觸男孩”。但很快就發現,他們又在一起了,而且瑪麗再次懷孕了,法官不再容忍,直接判處7年半徒刑。

  2004年,瑪麗出獄。第二年就和已經年滿18週歲的男孩結婚了。

  如今,他們和兩個女兒組成了四口之家。

  也許,這就是真愛吧。但真愛在法律面前,也容不得半點馬虎——只要一方不滿16歲,就算是強姦!這種一刀切的法律看似嚴苛到不近人情,但是斷絕了一些心懷不軌者靠哄騙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念頭。

  即便是入獄了,強姦犯的日子也不太好過。特別是強姦幼兒的罪犯,一進去就是等級最低的人,想要把牢底坐穿都成爲一種奢望。

  在很多監獄裏,如果你能把一個因性侵兒童而入獄的人“幹掉”,會在犯人中樹立很大的威信。也就是說,虐待兒童的人,連殺人犯都鄙視。 因此那些比較有名的侵害兒童的人一旦入獄,大都會給他們安排保護性監禁,免得沒兩天就被人幹掉。

  一朝性犯罪,永遠擡不起頭

  性侵犯兒童的罪犯,在美國被視爲“高危險犯罪者”。出獄後的他們,可能要承受的是一輩子的“流放”。

  幾年前,有一次出差我到美國一個同學家裏做客。他帶我在周圍的社區逛了一下,路上遇到一個鄰居,向我們笑着致意,平時對人很禮貌的同學,卻很冷漠地點了點頭,就走過去了。

  過了一會兒,等看不到那個鄰居的時候,同學一臉嚴肅地說:“這傢伙可不是什麼好人,他以前因爲性侵坐過牢!”

  我大吃一驚:“你怎麼知道的?!”

  他趕緊給我科普:“網站就能查到,社區所有人都知道。20多年前,他差點強姦了一個女孩,後來被判刑了幾年,出來後到哪兒都得先登記,婦女和兒童都繞着他走。”

  我這才瞭解到,美國大多數州都設立了可公開查詢的性犯罪名單。

  在性犯罪者註冊網站上,可以通過地址來搜索周圍住着的註冊性犯罪人員的名單,也可以通過搜索姓名來確認某個人是不是性犯罪者。

  有的州還會公佈性犯罪者的照片、個人信息、住址、工作單位,甚至開什麼車、有什麼愛好都會寫得明明白白。

  而那些慣犯,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去警察局報到一次。留個鬍子、染個頭發或者任何一點兒外貌上的改變,都要向警察叔叔交代。

  而且有一些州規定所有的性犯罪者出獄後都不得在幼兒園或中小學附近半英里內定居。而危險性大的罪犯,還要24小時佩戴GPS手環和腳環,一旦靠近學校或者其他禁止區域,就會被逮捕。

  在美國,一次性犯罪,毀掉的是罪犯的一生。

  這種不亞於“黥面之刑”的法規,雖然有些殘忍,雖然讓罪犯永無翻身之日,但卻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了犯罪成本,讓他們在行兇之前掂量一下“值不值得”。

  所以,當我向美國同學聊起《素媛》的故事,聊起至今還沒人知道趙鬥順長什麼樣子時,同學表示非常震驚:

  “那不是又把所有孩子都置於危險之下了嗎?”

  是啊,隨着趙鬥順的出獄日期臨近,韓國民衆人心惶惶。

  這不是杞人憂天。

  經專家測試,趙鬥順的反社會人格測試得分爲29分。對比一下,就知道這個分數有多恐怖。

  5年殺死10個人的連環殺手姜浩順,得分爲27分;

  強姦、殺害、拋屍女高中生的李英學,得分爲25分。

  對此,專家的解釋是:

  在這類測試中取得高分說明他有強烈的自我目的,比如說爲了滿足性慾而不擇手段,爲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哪怕是幼童的性命都可以無視。

  也就是說,出獄後的趙鬥順再犯可能性極高,而且手段會更殘忍。再加上不公開長相和信息,人們根本無法預防和警惕。

  哪怕是受害女孩,也可能早已認不出這個惡魔。

  可悲的是,《素媛》的播出,推動了法律的修改,迫使總統李明博下跪,但卻阻止不了一個惡魔的出獄。

  如果說悲劇,就是把美好的東西毀滅給人看,那麼比悲劇更悲催的是,明明可以阻止卻選擇放過!

  明年才20歲的娜英和父母,早已準備搬離原來的地方。

  而當年逮捕他的警察,也深感不安,害怕被報復。

  還有個韓國奶奶說:“我家孫女才6歲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國情不同,法律也不可能全部照搬。但是有兩點原則還是值得我們參考的:

  1)重判,重重地判!

  2)就算出獄,也要有相應的預後措施,防止有前科的性犯罪者再犯。性犯罪者沒什麼隱私可言 - 你保護了他的隱私,周圍的孩子怎麼辦?連美國這種如此看重隱私權的國家,都能將性犯罪者的信息公之於衆,可見這還是個優先級的問題——性犯罪者的隱私權優先級更高?還是孩子的安全優先級更高?

  希望有人提出相關的議案,更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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