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2月20日晚20時13分,王某花駕駛閩GEN6**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明溪縣新大路匯通車業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攔查,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酒精含量爲31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2、2019年2月20日晚20時24分,項某發駕駛閩GEN1**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明溪縣新大路匯通車業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攔查,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酒精含量爲77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3、2019年02月20日20時42分許,楊某全酒後駕駛閩G9D1**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明溪縣新大路匯通車業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酒精含量爲138mg/100ml,其涉嫌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2019年2月23日8時29分許,洪某煒飲酒後駕駛閩GFQ1**號小型轎車行經尤溪縣城關鎮中醫院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洪某煒酒精含量爲128mg/100ml,涉嫌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2019年02月22日20時32分,羅某華駕駛貴EJN2**號小型汽車經過大田縣香山路中石油加油站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攔查,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爲20.6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6、2019年02月22日20時36分,範某蒲駕駛閩GKT9**號小型汽車經過大田縣香山路中石油加油站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攔查,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爲31.9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7、2019年2月25日14時40分許,池某發駕駛車牌爲閩G6C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建寧縣濉溪鎮愛心圓盤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攔查。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爲30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8、2019年2月26日時20分,肖某發駕駛閩GCT3**號小型轎車行經建寧縣濉溪鎮國土局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肖某發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141mg/100ml,涉嫌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9、2019年2月26日時45分,廖某文駕駛閩GAR6**號小型轎車行經建寧縣濉溪鎮國土局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廖某文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112mg/100ml,涉嫌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0、2019年2月26日凌晨時20分,許某樑酒後駕駛閩DH81**號小車行駛至明溪縣勞動局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許某樑酒精含量爲231mg/100ml,涉嫌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1、2019年2月26日20時10分許,肖某興駕駛車牌爲閩GH9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泰寧縣老三中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肖某興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61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12、2019年2月26日19時50分許,盧某欽駕駛車牌號爲閩GT6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泰寧縣老三中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盧某欽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110mg/100ml,涉嫌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3、2019年2月26日20時許,範某平駕駛車牌號爲閩G5X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泰寧縣交警轉盤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範某平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43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14、2019年2月26日21時07分許,歐某健駕駛車牌號爲閩GJJ6**號小型汽車行經泰寧縣民主街尾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歐某健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64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15、2019年2月26日21時15分許,肖某江駕駛車牌號爲閩G5A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泰寧縣民主街尾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肖某江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爲23mg/100ml,達到酒後駕駛機動車。

  交警提示:交通安全無小事,酒後駕車上路,特別是醉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不僅是對自身安全的不負責任,也是對車內乘員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負責任。請自覺做到“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自覺遵法守規、安全文明出行。

  ||來源:三明交警微發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