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曾反對女生反對擔保

中六女生去年11月11日晚上,疑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參與「全港大三罷」示威,期間被警方發現管有鎅刀,遂控以她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少女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獲控方撤回控罪,並獲全數訟費。裁判官錢禮質疑控方:「案件首次提堂時,控方表示控罪嚴重,故強烈反對被告擔保,何以現在又撤回控罪?」

被告馬麗雅(黑衫黑褲黑鞋)。

中六女生馬麗雅(17歲)原本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9至15號後巷內,非法管有一把鎅刀。

控方在索取法律意見後,表示暫無足夠證據合理地將被告定罪,故撤回控罪。惟控方強調,被告當日站在示威者前線辱罵警方,並在被截停時試圖逃跑,是自招嫌疑,故反對辯方取得訟費。裁判官錢禮反指,警方不是起訴她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罪行,故並不構成自招嫌疑。

辯方亦反駁指,警方只針對她被截停時,右手手持鎅刀,起訴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控方已撤回控罪,故已無自招嫌疑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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