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上海嘉定檢察

  嗨,哥們,又有貨來了,幫個忙出一下!

  又是全新的?跟之前一樣嘍?

  是,這次數量可不少。價格嘛,照上次的走。

  2018年12月6日,程某某又拉着他從老東家那偷來的電瓶,來找回收廢品的王某“出貨”。可惜這次他們沒那麼好運,當天雙雙被民警帶走。

  2019年1月,兩人分別因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貌似委屈的王某

  我沒偷沒搶,爲什麼抓我?

  檢察官

  你前後十餘次從程某某手中超低價購買大量全新電瓶,他也沒有提供任何憑證。你真的不清楚這些電瓶的來歷?你雖然沒偷沒搶,但你的行爲已經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日前,程某某、王某分別因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批准逮捕。

  今天檢老師就來跟大家聊一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老師介紹

  魯榛子

  檢察一部檢察官助理

  案情簡介

  Part

  01

  程某某原來是某一公司的員工,任職期間發現公司倉庫管理漏洞。離職後,他先後十餘次潛入公司倉庫盜竊電瓶70餘個,然後將這些電瓶(進貨單價爲695元)根據不同規格以100元至230元不等的價格低價賣給廢品回收站的王某,王某又加價轉手賣給他人。

  2018年12月6日,倉庫管理員檢查時發現,公司新購置的100個電瓶少了一大半,於是報警。當天下午,程某某和王某被抓獲歸案。

  程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公司財物,其行爲涉嫌盜竊罪。至於王某,其在明知是贓物的前提下,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前後十餘次收購盜竊案嫌疑人程某某偷來的電瓶,其行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那如果不爲盈利,只是出於哥們義氣,幫朋友銷贓或窩藏贓物贓款呢?

  請看下面一個案例。

  Part

  02

  某日清晨,嘉定的李女士發現家中被盜,除了自己揹包中少了2000元現金,地下儲藏室內的一個保險箱也不見了蹤跡。報警後,警方很快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而協助他打開保險箱並窩藏贓物的好哥們嚴某也同時到案。

  王某因手頭緊張,於是趁天黑翻牆進入一戶別墅,進屋後拿走了女主人包裏的現金,並抱走保險箱。他將自己偷到保險箱一事一股腦告訴了朋友嚴某,並囑咐其去借開保險箱的工具。嚴某聽聞,不但沒有勸誡王某自首,反而讓王某將保險箱搬到自己的住所,併爲他借來切割機。

  在嚴某的協助下,王某打開了保險箱,拿走箱內的人民幣、美金和加幣,並將保險箱內的若干證件、銀行卡、紀念幣連同保險箱一起沉入河中。之後,王某至銀行將外幣均兌換成人民幣。根據當日匯率,王某的盜竊金額被認定人民幣17500元。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盜竊罪對王某提起公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嚴某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處罰金7000元,嚴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處罰金1500元。

  檢老師敲黑板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進行了修改,將犯罪對象由“犯罪所得的贓物”擴大爲“犯罪所得及其收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將該罪名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切贓物及贓款都屬於“犯罪所得”,而“犯罪所得收益”則包括對於犯罪所得進行經營後得到的利益。

  什麼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所以,別以爲你說不知道這是贓物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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