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有領證,孩子爸爸31,我25。在一起3年多因為各方面原因決定分手。懷孕了還沒生。我現在想讓孩子爸爸簽一份協議,我不用他撫養孩子,一毛錢也不用他出,但是要求他放棄對孩子以後的一切權利。比如探望,比如要求孩子贍養他,或者債務關係遺產繼承等等。這樣一份協議他簽字後可以在孩子終身生效嗎?如果他以後後悔了這份協議可以保證孩子永遠和他沒關係嗎?


您的心態我或多或少還是可以理解一部分的,您對男方的情緒,說不上是刻骨銘心的仇恨,更可能是一種深入骨髓的失望,您發自內心的認為和他的交集是自己人生一次慘痛的失敗,這種失敗感使您不僅希望與這個人劃清界線,而是希望徹底抹殺這個人在自己生活中存在過的一切痕迹。但其實您很清楚這是不可能的,我們無法重新開始,但腹中的孩子卻可以有這個選擇,您無法重新選擇自己的人生,所以您選擇了替孩子選擇一個與生父永不相逢的人生。

把這些和法律無關的事情說在前,是想告訴您,世界上總會有人願意試著理解您,但您的想法卻是自私的(我說的自私更多的是針對孩子而言),也是於事無補的。

您關心的問題主要和孩子相關,所以我僅對孩子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另外,你們沒有領證,所以你們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孩子也不是所謂的婚生子女。但《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這並不影響您根據《婚姻法》中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結合自己的現狀,思考您將要面臨的問題。

以下是我的回答:

(1)《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離婚或者分手並不能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無論從血緣上還是法律上都是如此,他始終是孩子的父親,你無法否認,也不能改變。(2)其次,即使離婚(比對你們的關係而言),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同樣出自《婚姻法》第36條,不過是第2款。所以,男方不但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時這也是他的權利,您不能無故剝奪。

(3)同樣基於父母子女的關係,根據《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這是雙向的。所以您也無權要求他放棄尋求孩子贍養的權利。(4)即使孩子跟著您生活,但男方作為孩子的父親,作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說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他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對於他行使正當的探望權,您還負有協助的義務,不可無故迴避,刁難,拒絕。除非他的探望對子女身心不利(比如身患嚴重傳染疾病),但也僅僅是可以暫時性的剝奪其探望的權利,而非永久,且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權,而且中止事由一旦消失(比如傳染病被治癒),就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您拒不配合,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所以,他的探視權也受法律保護,您也無權剝奪。(5)雖然您面臨分手和獨自撫養孩子,但男方仍然應當支付子女必要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部分或者全部,這是基於他父親的身份,而由法律加諸於他的義務,不可隨意免除,而且這對孩子也是有利的,您又何苦為了抹殺他的存在而放棄孩子本應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您所希望的那一紙協議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這份協議不是您獨立自強,不依賴他人的勇敢證明,只會是您膽小怯懦,逃避現實的鐵證。

您的精力應該放在規劃未來人生,努力為孩子營造幸福生活上,而不是為了我眼中的證明自己,證明了又能如何?苦了自己,也苦了孩子,痛苦的回憶依然如影隨形,勇敢面對,把不好的記憶放在不礙事的角落而不是選擇性遺忘,這才是你最佳的選擇。孩子長大了,勇敢的告訴他你和他爸爸的故事,這會讓他的人生更加明朗,也會幫助他在人生道路上作出比媽媽更好的選擇。———————————————————————

不好意思,你還問了債務和繼承的問題,我給漏了,補充一下:

(1)首先,男方當然可以自願放棄對孩子的繼承,這個沒有任何問題;(2)其次,孩子出生後,對未成年人而言,您就是孩子的當然監護人,作為監護人,您負有保護,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職責,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孩子繼承父親的財產,這是他的權利,通過繼承增加自己的財產,這對孩子而言是有利的,而你卻希望和男方斷絕一切關係,甚至是放棄從男方處獲得財產的權利,這對孩子是不利的,所以你是不能這麼做的。至於孩子長大成年後,他依據自己的真實意願放棄對生父的繼承,那沒有任何問題,但那也是他自己的事,目前而言,你不能替他作這個主。(3)最後,男方的個人負債和孩子是不會有任何關係的,這點可以不必擔心。
沒有領證,孩子戶口問題也需要解決,需要簽訂協議。

我想知道後來怎麼解決了


即使簽了,也是地效的,約束不了他。

我也想知道,可以要求男方放棄撫養權這一說法嗎?因為我也計劃當一個未婚媽媽。


邀請來答。這樣的協議,撫養權歸你,不需要男方支付撫養費,這部分有效,但不一定能終生有效,如發生你不利於繼續撫養小孩的情況時,男方有權申請變更撫養權。其他什麼放棄探視權、贍養的,一律無效。探視權,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因一方放棄而有效。債務關係,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一說,沒必要做這種約定。除非繼承了他的遺產,否則他欠多少錢都跟下一代沒關。繼承,只有繼承開始後,才有放棄一說。即使放棄繼承的,在遺產分配前,還是可以有反悔的機會和權利。一言蔽之,這份協議不能一勞永逸。最徹底的方法是,不承認他是小孩生父,自己一個人把小孩生下來。一刀切。就不需要絞盡腦汁想什麼協議了。但你能做到嗎?你會甘心嗎?等小孩出生後,也許你就不會這麼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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