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大家都明白,為借款人做擔保,如果出現借款人換不上前的時候,擔保人就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那借款人死了,怎麼辦呢?

小仙女來說一下看法,首先,根據法律規定並沒有「人死債消」的說法。雖然債務人已經死亡,但是根據「概括繼承」的法律制度,其合法繼承人需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你可以申請追加債務人的合法繼承人為共同被告,讓他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先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當然,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或者所留遺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那麼保證人就要另外尋找救濟途徑了。這時候可以考慮一下是否已經經過了保證期間,而保證期間根據是否有約定和保證方式略有不同。

如果是一般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如果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那麼一般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就已經過,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就此消滅。

如果是連帶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如果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那麼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就已經過,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就此消滅。

最後,由於此類案件比較複雜,具體應當採取何種救濟方式、某種救濟方式應當如何主張,還要仔細研判當初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只有掌握了所有重要信息,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制定最有效的救濟方案。

你們認為擔保人應該怎麼辦呢?如果大家也遇到了問題,有此類的損失糾紛,好律師網在線諮詢也許也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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