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正當防衛”成爲代表和委員們討論的熱詞。陝西人王天賜一直在關注着有關正當防衛的各種消息。3月20日,他和妻子在家坐不住了,兩人來到北京將有關材料交到最高法和最高檢的接待室。這對鄉村醫生怎麼也想不到,第一次來北京居然是因爲兒子“犯了命案”。王天賜夫婦覺得兒子王浪的案件就是典型的“正當防衛”。

2017年12月10日晚,大學剛畢業的王浪在酒吧遭遇社會人李雷的挑釁,王浪多次認慫、賠笑,但仍遭到李雷的辱罵、推搡。隨後,王浪用李雷遞給他的酒瓶還擊,導致李雷死亡。一審法院認定王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決王浪有期徒刑九年。隨後,王浪上訴。

男子打死挑釁者獲刑9年 法庭上發問:當時該怎麼辦

二審時,檢方認爲王浪“防衛過當”。王浪在庭上不斷髮問:誰能告訴我,當時那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

講述 出事前王浪還打算考進醫院工作

3月11日,王天賜一邊給失明的母親辦理住院手續,一邊用手機刷着全國兩會上有關“正當防衛”的報道,因爲前不久的“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先後被認定爲見義勇爲、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成了今年全國兩會的法制熱詞。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兩會上提到:依法支持公民通過正當防衛同犯罪行爲做鬥爭。

王天賜說,他們家三代行醫,在當地很有人緣。王浪從小就是個乖孩子,從小到大沒惹過事。“跟誰說起來都不相信王浪這孩子會殺人。”

在天涯論壇上,不少人都討論過王浪案,有網友提出質疑:能去酒吧混的,能是什麼好人?

王天賜說,王浪以前從沒去過酒吧。出事那天是他的初中同學苗林約他出來,一連打了5個電話,前3個電話王浪都沒有接,後來實在拗不過同學的邀請,纔來到酒吧。據王浪的多位同學和朋友回憶,案發當晚,王浪本來是在健身房健身,接到同學電話後才離開。

事發前的夏天,王浪剛剛從安康市職業技術學院畢業,在涇陽縣做藥廠的醫藥代表。本來王浪是想去醫院工作的,在醫院實習後考職位沒考上。王天賜回憶,就在事發前幾天,王浪還跟他說,“爸,您放心,去年醫院實習太忙,我沒時間複習,今年我一定能考上。”

而2017年12月10日晚上的炫色酒吧,站在王浪對面的李雷是當地有名的“雷哥”。事發前半年,社會無業人員李雷向路邊載客的出租司機收取每人3000元的“保護費”,否則便以威脅、恐嚇等手段不允許司機拉客。因此,李雷被以尋釁滋事遭受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

所以,李雷死後,有李雷同村人來看望王浪的父親,說王浪是“爲民除害”。還有很多王浪的同學、老師、朋友簽了聯名信,來證明王浪是個“乖孩子”。

但在王天賜看來,他更希望這件事情壓根兒沒發生過。如果李雷沒有死,王浪也就不會被羈押至今。或許他已經考上了醫院的職位,成爲救死扶傷的一員。

王浪是從小在爺爺奶奶身邊長大,作爲王家唯一的孫子,爺爺奶奶對他愛護有加。現在因爲王浪身陷囹圄,年近80歲的爺爺每天都無法入睡,只能長期喫鎮靜藥物。王浪的奶奶想起孫子就會哭,一年多來幾乎失明。

從案發後,王天賜只在開庭時見過王浪,他都沒有機會和兒子說話。“如果能見到他,我也會告訴他,照顧好自己,耐心的等待,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王天賜紅着眼睛說。

庭審 辯護人:對比崑山反殺案 沒有追擊行爲屬正當防衛

王浪與李雷的毆鬥發生在2017年12月10日20點32分前後的炫色酒吧內,發生鬥毆的位置被酒吧內兩個角度的監控視頻拍下,清晰地記錄了事發前後的每一個細節。

當天20時32分,已喝過酒的李雷和兩個朋友來到酒吧,經過王浪的座位後,李雷主動挑釁,他拿起一個菸灰缸扔到王浪胸前,王浪遂從座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與李雷發生爭執。

爭執期間,雙方的朋友分別從二人手中奪下啤酒瓶。李雷繼續上前爭吵,並先後遞給王浪兩個啤酒瓶,王浪仍在跟李雷解釋,並幾次伸手試圖拍李雷的肩膀和胳膊示好,但都被李雷拿手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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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浪一直在討好,但仍被李雷辱罵、威脅

在庭審時,王浪供述稱其當時一直在“認慫”,稱李雷爲“雷哥”、“都是出來玩的,你玩你的我玩我的”之類的言語。但李雷並未罷手,兩次掀翻桌凳,還拿啤酒瓶威脅勸架的苗林。

當李雷用左手推搡了王浪的脖子,做出類似扇嘴巴的動作後。王浪愣了2秒鐘,突然將用酒瓶向李雷頭部擊去。隨後兩人糾纏在一起。

事後,王浪說,在他攻擊李雷的過程中,李雷還宣稱“你敢打我,看我弄死你”。視頻監控中也能夠看到,李雷曾回身尋找酒瓶、菸灰缸試圖反擊,但在王浪持續的攻擊下未能得手,隨後腳底打滑摔倒。

王浪的辯護律師認爲王浪的行爲是正當防衛,但一審法院沒有認可。

王浪的案子發生在2017年12月10日,比著名的“崑山反殺案”早了半年多。2018年6月28日,王浪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時,“崑山反殺案”也還沒有發生。但此後,輿論都將王浪案稱爲鹹陽版或陝西版的“反殺案”。

因爲他們都有相類似的特徵:被害人主動挑釁引起事端;兇器均爲被害人提供……而且,兩個案件當事雙方的身份也都很相似,被害的是“紋身男龍哥”和“社會男雷哥”,實施反殺的是打工仔於海龍和大學生王浪。

二審的時候,“崑山反殺案”已經塵埃落定,辯護人王萬瓊、徐昕在庭上對比了王浪案和“崑山反殺案”,以此欲證明王浪反殺系正當防衛。

在辯護人的辯詞中顯示,“崑山案”時當於海明反搶砍刀後,其與“龍哥”就是砍刀對徒手,而王浪案始終是啤酒瓶對啤酒瓶;“崑山案”中於海明捅刺“龍哥”5刀後,追砍第六刀沒砍到,刀掉在地上撿起來繼續追砍,而王浪用啤酒瓶擊打李雷6次,捅刺2次,並沒有追擊行爲。

公訴人:不法侵害僅爲推搡 持瓶還擊超限度

二審時,公訴人認爲辯護人將王浪案對比崑山案有不妥之處,應該更關注的是兩個案件的不同點,而非相同點。

公訴人稱,“崑山反殺案”中,劉海龍先持刀攻擊於海明,於海明纔在刀落後持刀反擊。而王浪案中,李雷對王浪只是徒手推搡,手接觸王浪頸部後,迅速離開,而王浪停了2秒,然後持酒瓶猛烈還擊,明顯超出了防衛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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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攻擊王浪的這個動作後,王浪開始持酒瓶反擊

公訴人將李雷用左手攻擊王浪頸部的行爲稱爲“推搡”,並認爲是“輕微暴力行爲”。而李雷雖然右手曾經舉起瓶子,但沒有明顯攻擊行爲。相比較王浪持酒瓶猛擊李雷頭部、捅刺李雷軀體,防衛強度與不法侵害明顯對比懸殊。

公訴人認爲李雷對王浪的不法侵害,並未造成王浪身體受傷,而王浪的反擊則造成了李雷的死亡。公訴人認爲,這也能說明,王浪的防衛強度超出必要。“怎麼可能把推搡行爲,評價爲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辯護人一直在說正當防衛的法律意義,但是忽略了防衛過當也同樣有法律意義。”公訴人表示,防衛過當制度也是有價值的,法律鼓勵防衛,但不鼓勵過度暴力,不然防衛過當制度立法的本意就會落空。“這樣會把一些輕微暴力,變成刑事案件”。

對於李雷左手推搡王浪的同時,右手曾舉起酒瓶欲毆打王浪。公訴人認爲,不能對李雷的動作過分評價,預判猜測都沒有科學性,也並非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所以,公訴人在二審時指出,王浪的行爲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應爲防衛過當。一審量刑過重。

王浪:我是不是得先讓他拿酒瓶打傷才能還手?

對於王浪的防衛是否“過當”,焦點在於李雷左手對王浪的“推搡”和右手舉起酒瓶的動作,正是這個動作引發了後來王浪的防衛行爲。

辯護人認爲李雷的左手並非“推搡”,而是“掐捏”王浪脖子,使王浪產生窒息感。同時,李雷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包括此前的挑釁、辱罵和推搡,王浪作爲一個剛剛走出校園的大學生,沒有多少社會經驗,且在李雷的持續辱罵和恐嚇下,已經極度恐慌,無法判斷李雷的行爲是嚇唬還是會持續的攻擊。在實施反擊後,王浪也無法判斷自己是否佔了上風,李雷是否還能夠繼續實施不發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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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浪反擊時,李雷手中酒瓶掉落,曾試圖去抓菸灰缸還擊,但不慎摔倒

在二審時,王浪也爲自己辯護說:“那種情況下,我是不是得先讓他打受傷了,才能還手。對方中途手裏沒有了酒瓶,我是不是應該等他撿起酒瓶才能繼續反擊?”

王浪父母和辯護人都認爲,李雷挑釁在先,且在王浪已經認慫、賠笑的情況下,李雷仍舊持續挑釁甚至攻擊王浪,纔是王浪反擊的關鍵。至於王浪的反擊是否超過限度,應綜合當時的環境、心理等全面考慮。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辯護人認爲,王浪不是武林高手,不能以李雷的行爲作爲反擊的參照實施精確防衛,“難道是讓李雷拿着酒瓶先打王浪,王浪才能還一下手嗎?”。

後續 法官將請人大代表法律專家論證該案

新年後,連續幾起有關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案件都引發關注,王天賜一邊照顧着年老生病的父母,一邊關注着相關的消息。

2019年3月3日,保定市檢察院針對“淶源反殺案”發佈通報稱,王曉一家三口均屬於正當防衛,決定不予起訴。女大學生王曉因被男子王磊糾纏,躲回淶源老家,但王磊仍不依不饒,先後多次對王曉實施騷擾、威脅,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勸誡無效。2018年7月11日,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牆闖入王曉家中,王曉父親讓王曉報警,隨後持鐵鍬與王磊發生打鬥,隨後王曉母親及王曉先後加入打鬥,都被王磊用甩棍、刀具打傷,最後一家三口將王磊打倒,其間王磊曾兩次欲起身,都被王曉父母用菜刀、木棍擊倒。最終王磊死亡。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檢的指導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趙宇案進行審查。認定趙宇爲正當防衛,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此前,趙宇因阻止女鄰居遭受不法侵害,與施暴者產生肢體衝突,在衝突中將施暴者打傷。

與這兩者不同的是“富錦反殺案”,2019年1月28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黃海龍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審判決,認定黃海龍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該案發生於2017年4月6日。黃海龍和馮思鋮因各自親友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在交警大隊走廊裏發生口角,馮思鋮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黃海龍腹部刺傷,黃海龍搶下尖刀,將馮思鋮刺傷,致其當場死亡。法院二審改判的理由爲,黃海龍受到不法侵害,搶刀反刺的行爲具有防衛性質。但搶刀過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不法侵害程度已經明顯減弱,黃海龍持尖刀刺被害人左側上胸部肩關節前下方一刀,致其死亡,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系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考慮黃海龍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情節,適用緩刑。

但與王浪案不同的是,以上三起案件中,被害人均爲率先實施了較爲嚴重的不法侵害,“淶源案”王曉一家三口均被王磊持兇器打傷,“富錦案”黃海龍也被馮思鋮刺中腹部,而“趙宇案”中施暴人當時正掐住趙宇的女鄰居,實施嚴重的侵害行爲。

王浪案中,無論李雷左手觸及王浪頸部的動作是“推搡”還是“掐捏”,李雷所實際實施的侵害行爲,就是這個動作,這個動作不足以造成王浪死亡。但正如王浪在庭審中不斷反問的那樣:“我要等他先用酒瓶打傷我,我才能還擊嗎?”

在接受採訪時,王天賜提到李雷先用破碎的啤酒瓶擊打但被王浪用手擋下,爲此王浪的手還被劃傷。庭審時,辯方也提出過這個情況。但檢方對此並不認可,而監控中也無法清晰的找到李雷率先用啤酒瓶擊傷王浪的明顯動作。

在網絡上,對於王浪的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也有爭議,有網友認爲王浪案是典型的互毆。

此前,有媒體綜合了2016年至2018年100份涉及正當防衛的刑事判決書,其中僅有1起被認定爲正當防衛,6起爲防衛過當,29起被認定爲互毆。

中國法院網曾撰文對互毆過程中的防衛行爲進行評述,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事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爲。因此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爲。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爲,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爲。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兩種:第一,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施侵害的;第二,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由於王浪案件的爭議性很大,法官烏新剛告訴王天賜,王浪案將會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律專家一起來進行論證,然後再擇日宣判。

聲音 人大代表建議作出正當防衛立法解釋

在爲王浪辯護時,辯護人王萬瓊律師在辯護詞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大法官在於歡案後發表的《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一文中寫道:“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人在倉促、緊張的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爲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沈德詠法官作爲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主任接受採訪時表示,案件的情況千差萬別。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確實容易引發爭議和關注,這也反映了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是司法中的難題。

一方面,刑法規定本身較爲原則,司法適用標準不夠統一。對於正當防衛的適用條件理論上衆說紛紜,實踐中認識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具體個案中常常出現截然相反的觀點和重大分歧。另一方面,具體案件裁判面臨較大壓力,案外因素考量過多。正當防衛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傷害,有的死亡。“死者爲大”“死了就佔理”,這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辦案機關往往承受着一定的壓力。

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之所以出現正當防衛法規過於原則性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爲過去幾十年,國內正當防衛相關案例比較少。最高法、最高檢也並未出臺相應司法解釋,因此可供參考的資料比較少。尚倫生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立法解釋。

比如在防衛行爲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規則時,“判斷防衛行爲是否過當,防衛手段與加害手段是否相當是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

正如二審時公訴人所說,李雷左手的“推搡”動作不能被過分解讀。如果王浪沒有還擊,有可能李雷在幾次推搡後就停止攻擊,罵罵咧咧的離開。這樣,李雷不會死,王浪也不會身陷囹圄。但辯方提出的預判也不無道理。李雷也有可能向王浪施加進一步的攻擊,甚至用酒瓶攻擊王浪。那個時候,王浪還有機會反擊嗎?若根據“正當防衛”的手段相當原則,李雷“推搡”了王浪的頸部,王浪也用“推搡”李雷頸部還擊,這樣的“正當防衛”最後的結果會是什麼?

王天賜覺得,王浪案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爲社會上每個人都可能碰到類似的爭執,被挑釁的人已經認慫、賠禮,但換來的卻不是息事寧人,而是持續的辱罵、恐嚇,那如何依法的用正當防衛保護自己?某種意義上來說,王浪案比崑山案更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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