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廣州市民葉先生住在廣州市白雲區,在廣州市天河區上班,其車牌是中山號牌。去年,他在廣州因違反《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俗稱“開四停四”),被罰200元記3分,他認爲“罰重了”且不該計3分,後把執法者——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列爲被告,告上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今天(3月25日)開庭審理了該案。

車主:被罰200元記3分,罰重了!

葉先生在起訴狀中稱,2018年11月14日20時17分,其在廣州市白雲區廣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了“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違法行爲,記3分並罰款200元(違法行爲代碼1344)。

此前交警發佈的違反“開四停四”的車輛 圖/資料圖(與本案無關)

他認爲,被告對其執行處罰時適用違法行爲的法律依據錯誤。1344交通違法行爲代碼下的行爲判定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指的是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爲,而“開四停四”沒有交通信號燈作爲引導,缺乏該種事實行爲的執法基礎,不適用該法第38條處罰,而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羣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衆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他認爲,第39條比第38條更符合自己的行爲定性,應被確認爲違法行爲判定的法律依據。

其次,葉先生稱,被告對其執行處罰時,其罰款及記分標準缺乏合理性。被告對其的罰款金額過高,屬於頂格處罰,缺乏合理性。作爲合法性存疑的輕微違法行爲,處罰標準過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處罰標準看,罰款200元屬於頂格處罰,而作爲輕微違法行爲的起罰點爲20元。

另外,他認爲記3分缺乏法律依據,且被告執法時未在限行分界線的顯著位置樹立限行警示標誌,未盡行政告知義務。

他據此起訴請求法院撤消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交警:該處罰適應的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被告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在答辯中說,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另外,原告交通違法事實清楚,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經我大隊民警現場勘查和比對違法照片,結果顯示涉案車輛違法事實清楚,我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正確。”

被告還稱其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適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也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被告據此認爲,原告的訴訟理由沒有合法依據,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目前,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孫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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