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李锡中行进途中先是广播要求乘客不要讲话,接著竟直接将公车停靠路旁长达10多分钟,期间不仅拒不开门还不断重复:「你们不讲话我才开车。」

这位拒不开门的司机可能已触犯强制罪。

如果是计程车司机这样做,也是一样。

 

法律规定

304 (强制罪)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罪构成要件

  1. 强制罪(刑法第304)
    1. 强暴、胁迫之行为:所谓强暴,系指施用暴力而强制他人,剥夺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决定或意思活动而言;胁迫则指行为人以恶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惧或有所顾忌,进而加以操纵。
    2. 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前者系指使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后者则指妨害他人在法律上所得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

相关实务见解

1、强制罪(刑法第304)

  1.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号刑事判例要旨:

「刑法第304条之强暴、胁迫,祇以所用之强胁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足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为已足,并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压制为必要。」

  1. 台湾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778号刑事判决要旨:

「刑法妨害自由章,除保障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尚及于意思决定之自由,则所谓『强暴』,自应采广义之解释,即以实力不法加诸他人之谓,纵间接施诸物体而影响于他人者,亦属之;又刑法第304条之强暴、胁迫,祇以所用之强胁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足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为已足,并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压制为必要。」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司机因为一时情绪失控,将乘客关在公车内,不愿开门让乘客下车,已妨害乘客为一定作为即下车,其行为已可能构成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2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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