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根本其實不在於是不是警車,而是在於是不是在執行公務。

我相信悟空問答的用戶中有一些朋友從事保安工作,我在執勤的時候也因為警用車輛能不能進小區和保安發生過小摩擦,但是同樣是執行規定,所以我對小區保安的困擾非常理解,希望通過這個答案把問題講清楚,既方便警察執法,也給小區保安朋友們一些幫助。

警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享有特殊通行權的四種車輛之一,但是關於警車的定義,很多朋友並不了解,根據公安部頒布的《警車管理規定》,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這裡面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執行緊急職務」這幾個字,實際上公安機關使用的車輛統一稱為公務用車,而稱之為「警車」不是因為公安機關擁有,也不是因為外觀塗裝,而是通過實際使用狀況來劃分的,把警車狹隘的理解成藍白道的制式警車是錯誤的,比如我們刑警部門經常使用的警車,由於特殊的任務要求,外觀和一般社會車輛是一樣的,也不要求著制式警服駕駛,但是這些車輛在執行緊急公務時一樣是警車,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特權。

而在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說一個警察開著私家車,下班路上遇到了有人駕車撞人後逃逸,驅車追趕,這個時候雖然車輛的性質依然是私家車,但是執行的是公務,那麼在通行時就享有「警車」的部分特權。

從法律角度來講,禁止非本小區住戶車輛進入的半封閉式小區不屬於公共道路,那麼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禁止外來車輛通行的規定,小區物業部門應當執行,但是小區業主間自行訂立的「公約」其實質是一種私人間的契約,不可以用來對抗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阻攔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通行即構成妨害公務,在警察亮明執法身份,說明正在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保安無權阻攔警車在小區內通行,而在非執行公務情況下,即便是公安局的公務車輛,也不能享有通行上的特權,公安部也多次強調過,嚴禁公車私用,如果某些不自覺的警察開公車辦私事,那麼小區保安不僅應該阻攔,還應該向警務督察或者紀檢部門進行檢舉,侵佔公有資源是一種醜惡現象,必須加強群眾監督,堅決杜絕。

可能很多朋友會講,我怎麼知道警察是不是在執行公務呢?他騙我我也不知道啊!這就需要來訪登記制度發揮作用了,我在遇到此類情況時,都是主動亮明身份進行登記,實際上既然是執行公務,是離不開小區物業部門的幫助的,環境不熟悉,開車進去也找不到,還不如提前和物業部門聯繫好,事半功倍,但是也有一些警察特權思想作怪,我開警車你還敢攔我?這是典型的特權思想,對於工作本身也是非常不利的,要把執法工作干好,首先要想清楚,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你尊重保安的工作,保安也尊重你,相互配合,事情進展就比較順利,你不尊重別人,引發矛盾,反而影響辦事的效率,所以對於要開警車進小區的警察,保安朋友不要阻攔,要求他登記即可,如果是開公車辦私事,這個登記對他本人的影響會是比較大的,有點兒紀律觀念的警察就不敢這麼干,所以處理這種情況,不要一刀切強行阻攔,不妨靈活一點,對業主有交代,對警察也是監督。但是要注意只做身份和車輛登記,不要問執行公務的具體內容,執行公務的內容,警察本人也是無權對無關人員披露的。

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是,所謂「警車」的特權,是來自於執行職務工作的需要,是否執行公務是問題的根本,對於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不是不該攔,而是不能攔,而對於非執行公務的警車,更不能因為是警車,就開啟特權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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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同時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所以如果小區內有警情的話保安不能阻止執行公務。


小區保安不可以不讓警車進小區。為何?

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監獄以及法院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現實中,警車有明顯的標識,一目了然,如警燈,警徽,公安字眼,車牌前的警字,等等。

問題中的警車,應該指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的車輛。

國家公安部對警車使用制定了明確的管理規定。其中明確,嚴禁警車私用,警車不得作為個人通勤工具。

故此,警車進入小區,乃執行警務活動,小區保安豈敢不讓警車進入,那樣,不就成了妨礙警察執行公務了嗎?

至於,是否要登記,視警務活動的具體情況而定。

回答到此。


可不可以?回到是絕對不可以!

法律的依據是: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可能存在個別小區保安阻止警車進小區,那麼建議對待類似案件要依法從重從快處罰。

還有人懷疑警車是辦私事去了,我認為當前的社會氛圍和情況,絕大多數警察是不願意惹麻煩的,寧可打車都不會用警車辦私事。得不償失。不排除個別人還停留在十年前。但不能因為有開警車辦私事的可能而拒絕警車進入小區!公車私用有相應的處理,可以舉報。


謝邀。首先不明白小編提此一問意欲為何,是誰給予物業保安限制人員和車輛通行權?又有什麼必要對行駛職責的警車進行攔截?

物業保安的職責是維護小區安全和秩序,對進入小區人員和車輛可以查問、登記,甚至可以按停留時間收取一定停車費用,但並不具攔截、扣留車輛的權力,包括民用車輛。

警車作為公、檢、法、司、安的執法勤務用車,在執行職務時具有通行優先權,這是因為特殊的職業需要法律賦予的權力。《人民警法》也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公民和組織應予支持和配合」。正規的物業保安須培訓後取得職業許可方能上崗,對於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性問題不可能不知曉。現實中大多數物業保安也起到了維護治安的輔助作用,對公安機關的職務行為非常配合,不至於閑著沒事去阻攔什麼警車,去犯阻礙執法的低級錯誤。

當然,也許有人會問:如果是駕駛警車公車私用呢?在當下嚴糾「四風」態勢下仍敢開警車招搖干私活,那他一定腦袋進了水!對於這種膽敢頂風違紀犯禁個例,你大可以電話舉報或向媒體曝光!甚至還會有人會說:如果是有人利用警車作案呢?若真碰上這種情況,首先應從保護人身安全出發,選擇立即報警,別指望保安能攔得住……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那就是保安的歸屬問題,正常情況下,正規渠道招錄的保安,保安屬於保安公司,保安公司屬於公安部門經文保大隊監管,你本來就屬於公安機關管理,而不是你管理公安機關。警車是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的交通工具,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妨礙警車通行,而且,警車享有緊急狀況下的優先通行權。你的職責是保衛你所在崗位的安全,那公安部門也是保衛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不必糾結於讓不讓警車進,而是警車因公進入小區時,雙方怎樣可以協作,去更好的為小區的業主,為老百姓更好的解決困難,排除危險。當然,中國太大了,有公車私用現象,如果是這種現象,你可以撥打110或者紀檢部門舉報投訴。


沒權利。警察執行公務,任何人必須配合!不配合就是妨礙執行公務,可以依法行政拘留。這個問題可以等保安進拘留所自己再好好考慮吧,呵呵。法盲真逗,真是無知者無畏啊!


小區保安可不可以不讓警車進小區?

我看到這個問題有點奇怪,警察跟你有仇嗎?我真弄不懂你為何跟警察過不去。

一般的小區普通車輛都可以進入,嚴格的小區會要求出示證件和登記,還沒有不準進入車輛的小區。

如果警車是執行任務,你不準進入。我告訴你,你攤上事了!你攤上大事了!

圖來源於網路,與文無關。


建議你把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保安管理服務條例》看一下,第三條明確指出: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你的問題解決了


怎麼智障了?還是腦殘了?這個問題還用問?警察是執法人員,是行政法律,保安是看門的,是民事法律,這個還不明白嗎?還需問?再進一步,刑警去家裡抓人,親屬還能說不能侵犯住宅權,不讓警察進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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