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純理論純法律來探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受害人是有無限防衛權的,何為無限防衛權,簡單來說就是你打死他你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你所說的綁架就屬於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的一種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你為了脫身將他打死了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所以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但是正如大家最近看到的一些案,在我國,法院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是持謹慎態度的,更不要說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了,如果行使防衛權造成犯罪嫌疑人傷亡的,確實很容易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所以你這個問題很難給一個明確的答案。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我,我不會選擇反抗,現實中99.99%的案子會被公檢法把案子認定為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甚至是故意殺人,於歡案一審二審判決如此之大就是例子,我不敢反抗的原因是我不會有於歡那麼幸運,現實中造成人員死亡被認定正當防衛的基本上微乎其微,就算一審判錯了,二審改判了,也沒有一個參與本案執法人員會得到處罰(用個人對案子的理解不同,有自由裁量權來掩飾)


絕對在正當防衛範圍內,被綁架,還是一人以上參與,可見你的預算贖金不少,按兩人均分算不會少於五十萬,而綁架後的非法禁錮人身自由階段,你居然在受限時還能單挑一人反殺對方,可見個人武力不低,所以如果殺人後逃跑(或者自行回家)一般會被指控過當,雖然敗訴概率不高不過如果確認對方不是官匪勾結的話可以自首(低姿態尋求保護,不要再表現孔武有力),若有懷疑也應該向高一級公安機關自首(可以自稱從被綁點逃出,慌不擇路)也就不至於得罪低層警務人員,而且尋求保護也能把外出的匪徒捉拿歸案消除後患。有錢,匪徒一死一囚,打贏個官司不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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