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治以及法治下的執行還不是很到位,因此,首要的是規避違約。弱的民企不碰。虛的國企不碰。簡單的說,就是虛弱的企業都不要碰。

但萬一不小心真的違約了呢?

幾個常見名詞了解一下:訴訟、保全、凍結、重組、破產、清算。

訴訟,說白了就是起訴,至於起訴什麼呢,可以起訴他立即還錢,也可以起訴對他進行破產清算。大致是這麼兩種。破產,又分為三種,包括破產重整、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其中,重整就是招新的投資方進來,把企業重新搞活,再慢慢還債。清算,就是等不了了,直接破產清算財產,該拍賣的拍賣,最終通過剩餘的財產來獲償。和解,就是本來要訴訟破產的,後來終止了,讓它重整或者其他方式去努力。

那起訴了是不是就可以了呢?不是。因為破產的起訴,從訴訟到仲裁到最終執行,都有很長的時間。在這些時間內,可能會發生很多事情。比如債務人偷偷把很多資產私自變賣或者轉移了,這時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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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進行財產的保全和凍結。財產保全,包括訴訟中和訴訟前財產保全,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後者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當事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進行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說白了就是不讓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相關標的,避免後面判決了以後錢物都不見了,沒辦法執行裁決。像債券違約這種,直接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先把債務人財產鎖住了再說。

那同樣一筆債券違約,有的債務人申請了保全,有的債務人沒申請。怎麼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保全並不能為申請人提供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比如,a企業違約了,資產抵押給了b企業,而c和d是a的債權人。因為債務被違約了,所以c去申請財產保全,但d懶沒去。這時候,分配順序如何呢?首先由於保全了,相關方都不能私自處置資產。如果法院最終進行了處置,由於b為財產的抵押權人,因此擁有優先受償權。b受償了還有剩餘的,理論上c和d的受償順序是一樣的。但由於c付出了訴訟成本和精力,因此法院會酌情給予c一定的優先受償或補償。所以,在財產保全中,受償順序為:抵押權/質權人>首封申請人>其餘申請人>未申請人。首封法院擁有主持分配的權利。

具體怎麼做保全?交給律師,向法院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債權人可提起財產保全申請,主要形式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查封是指對涉案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扣押是指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採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兩者都是針對普通實物資產。凍結,是指對股權、資金、存款等非普通實物資產的限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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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基本上債券違約後,就以下的處理順序:

1、要不要起訴。不起訴的話,讓公司自己去解決。也就是給公司一定的空間進行債務重組。

2、起訴的話,是求償訴訟還是破產訴訟。求償訴訟就是讓公司儘快還錢。破產訴訟要麼就是申請破產重整,要麼就是申請破產清算。

3、起訴的時候,順帶著向法院申請儘快進行財產的保全措施。對於實物資產的,比如重要設備或私人飛機這種,就扣押。像房產、土地這種,就查封。像公司股權、銀行存款等,就凍結。

對於扣押、查封和凍結,還是會出現輪候的情況。剛才講了,輪候出現的時候,首封法院擁有分配執行權,這時候可能會給予首封人一定的優先權。但在實務中預計不會有太嚴格的執行,因為如果財產不能保證足額分配的時候,法院執行壓力很大,這時候更有可能是輪候債權人共同分配。

總之,首封申請還是很重要的權利的。因為首封后,在法治執行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財產的處置肯定是要通過首封申請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如果首封不同意,那也要把處置後先扣掉屬於首封申請的執行金額,才能把剩下的財產對輪候債權人進行處置。所以,首封是有比較優勢的保障。若要封,請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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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遭遇債券違約了,大方向就是兩個, 一個是重組,一個是破產。

重組,其實就是上面說的,要麼讓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要麼進行求償訴訟。

其中,前者說的債務重組,嚴格來說不是法律上的行為定義,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進行協商,包括債務轉移、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利息、延長支付期、追加擔保)等。基本債券這種東西如果違約,這些措施也實質上做不下去。所以,真碰到了,還是直接訴訟求償吧。

訴訟求償,就是把問題擺到法院的檯面上。這個時候,債務人為了把被保全的資產給解除限制以恢復其生產經營,或者進行投資者的引入,一般都會全力去配合。如果完全不配合的,那就是決心做老賴了,這種一般就是資產已經轉移完的。這種時候,直接申請破產比較好,不然一直拖下去,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是個頭。

但在實務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執法部分的執法力度。這個做的好不好,直接影響了債務人的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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