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示意圖。(圖/資料照)

▲車禍示意圖。(圖/資料照)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保戶邀請產險公司理賠員出席撞死行人車禍調解會,未料業者以有出席卻未在和解書簽名為由,推翻同意賠償316萬元。法界人士認為有的民眾會誤以為可用所投保的保險金來取代全部賠償金,而不願自行負擔,其實法官審理會視肇事責任比例判賠金額,保險公司也是會按比例理賠合理金額。

該案是因為車主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釀成死亡車禍後,認為她所投保的汽車第三責任險保額150萬元,加上強制險死亡給付額200萬元,共有350萬元的保險範圍,便邀請產險公司理賠員陪同下出席調解會,同意賠償對方316萬元,而這個金額以前述共350萬元的保額也足以應付。

►影/超速撞死違規行人願賠316萬求和解 卻遭產險公司推翻

爾後產險公司要給付保險金時表示,理賠員雖有出席當日調解會,但已表達只能理賠230萬,故只願給付230萬保險金,而非保戶以為的316萬元和解金額。

律師劉韋德表示,民眾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致侵害他人權益,譬如說造成對方體傷(受傷、死亡)及財物(所駕駛的車輛、車內物品、隨身手機物品等)到到損壞,通常法官會待車禍鑑定報告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之後,按比例判決賠償金額,而且會納入車輛等物品的折舊率計算。

而這筆賠償金額在法律規定,原本就是須由肇事民眾自行負擔,非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給對方,但保戶可將此筆保險理賠金轉做為車禍和解金一部分,也就是透過保險轉嫁自己要負擔的一些風險。

劉韋德強調,由於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汽機車相關保險,也是會視保戶的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合理金額予與理賠,非保戶以為買了多少的保額,保險公司就會照全額加以理賠(譬如:非買了汽車第三責任險保額150萬元就會理賠全額150萬元)。民眾須對這一點有所認知及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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