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醫保卡給家裡人買葯、看病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那麼曾經有過這樣的記錄,保司會因此而拒保或者拒賠嗎?

一.醫保卡給別人購買過高血壓、糖尿病的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中國大陸險不同於港險(無限告知),實行「有限告知」義務,即投保時被問及什麼問題,如實回答即可,不在詢問範圍的事情,不需要進行告知。投保時,問詢的是被保險是否高血壓、糖尿病,如果沒有,不需要告知,直接健康體承保。理賠時,也不會單純因為購葯記錄而拒賠,只能作為保司的參考,去進一步衡量被保險人投保時的真實身體情況,且要有確切證據證明沒有如實告知,才會發生拒賠。

二.醫保卡給別人就診支付

成都從2015年開始家庭成員之間醫保卡個人賬戶餘額可以共享,可能是未來政策的一個方向。只要就診登記的信息不是自己,只是刷了自己的醫保卡支付費用,並不會影響投保和理賠。

那麼如果就診時,不但借了醫保卡付費,連門診病歷、處方箋上都是被保險人自己的名字,這種情況下,因為已經有了明確的記錄,所以被保險人要能提供出證據澄清患病的人不是自己,另有其人。投保的時候如果選擇告知保司,保司進行體檢檢查或者延期、拒保;如果選擇不補充告知,那麼就意味著被保險人要有證據證明投保時沒有對保司進行任何欺瞞,就診的也不是自己。

三. 醫保卡借他人住院

讓他人冒用身份住院治病,首先此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住院記錄上顯示的如果是被保險人的名字,那麼在理賠時,保司能夠以此為證據認為是被保險人發生過住院治療;投保時,要麼選擇告知自己患了某種疾病,將錯就錯,看看是否不影響標體承保,要麼補充告知住院治療的另有他人,保司一般直接拒保。

醫保卡的使用範圍在各地規定都有差別,專家也發表多很多不同的看法,我們要秉持誠信原則去使用醫保卡、投保商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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