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銀行職員為完成銀行KPI想盡辦法“拉存款”、“放貸”的,但你聽說過銀行職員放貸後,借錢為貸款企業歸還貸款及利息的嗎?

6月3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裁定書,原鉅野農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借錢為貸款企業歸還貸款及利息,欠款後無力還款於是策劃實施了一場騙局。真不知道說該職員是“盡職盡責”還是打着還款的幌子實施詐騙呢?

合同詐騙3千萬,違規放貸近2億!為完成任務這家銀行有職員「拼了」,竟幫企業還貸還息 新聞 第1張為完成銀行任務欠款後實施詐騙

這起詐騙案的“導演”為原鉅野農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楊某華,鉅野縣雙達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達公司”)及其法人王某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這起詐騙案中被騙取巨額錢財的一方為鉅野縣博琳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琳置業”)經理李某。

2017年10月10日,博琳置業經理李某接到孫某的一通電話。電話那頭的人表示有一筆貸款換約業務,問其是否願意做。當天上午,李某再次接到電話,這次,來電人是雙達公司的王某。

原來,楊某華從孫某手上拿到了李某的電話,又將李某電話給了雙達公司的王某。電話中,王某表示,雙達不鏽鋼公司有3200萬元貸款要換約,問其是否願意做,即借款給雙達公司辦理貸款換約,收取一定利息,辦理出貸款後再歸還借款。

據被害人李某陳述,王某的短信顯示鉅野縣雙達不鏽鋼有限公司在鉅野農商銀行總授信3200萬元,7天歸還借款,並發了雙達公司相關信息及擔保企業鉅野萬虹紡織有限公司、鉅野大澤化工有限公司。

而後,楊某華按照李某的要求先支付借款利息,向王某提供人民幣68萬元用於支付借款利息,並向雙達公司轉款人民幣118萬元,以示雙達公司具備貸款換約能力,被告人楊某華又以同樣事由讓鉅野縣萬虹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虹紡織”)、鉅野縣大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澤化工”)為借款作擔保,騙取被害人李某信任。

自覺沒有問題的李某於2017年10月11日下午,委託劉某到鉅野商業銀行營業部辦理借款合同。據李某陳述,合同內容為雙達公司借款3200萬元,用途貸款換約,約定借款期限7天,擔保企業萬虹紡織、大澤化工,並有擔保企業法人簽章和公司公章,楊某華代表農村商業銀行公司部擔保簽字,並加蓋公司部公章。當天下午六七點鍾,李某讓劉某將3200萬元匯入雙達公司在農商銀行龍華支行賬戶。

2017年10月14日凌晨,李某給孫某打電話,孫某說楊某華沒將錢還銀行,錢被轉走,自10月13日中午已不見楊某華,其三部手機放在桌子上,聯系不到王某。隨後,李某後報警。

事實上,這筆上千萬的資金到賬後,楊某華馬上安排人轉出。看來,從一開始楊某華就策劃了這一騙局。

那麼,楊某華為何要策劃實施一系列的詐騙呢?沒想到居然是跟完成銀行任務有關。

據楊某華供述,其為完成銀行任務,借錢為貸款企業歸還貸款及利息,欠了很多債,想借錢還賬。

這時,他便將目光瞄向了博琳置業李某,在從孫某手上拿到了李某的電話後,讓王某以雙達不鏽鋼公司貸款3200萬元需換約為由給李某打電話借錢。

違法放貸近兩億

除了上述合同詐騙外,楊某華還涉及違法發放貸款。楊某華自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身為鉅野農商行公司部總經理,貸款主要責任人,違反信貸調查的國家規定,違法發放貸款五次,合計人民幣1.86億元。

經過梳理髮現,涉案的幾家公司中部分為楊某華朋友所開立,還有楊某華幫助貸款企業還款的空殼公司。

楊某華通過朋友註冊空殼公司後,用空殼公司或找來朋友公司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用虛假的財務報表和購銷合同等向鉅野農商銀行申請貸款,貸款審批後或用於借新還舊,或用於償還個人欠款,或用於幫助其他企業償還欠款。

具體如下:

1、2016年3月20日,楊某華作為貸款主要責任人,以鉅野縣盛捷建材有限公司為借款人、鉅野益華商貿有限公司為擔保人,違法發放貸款人民幣3600萬元。

2、2016年5月10日,楊某華作為貸款主要責任人,以鉅野益華商貿有限公司為借款人、鉅野雙達不鏽鋼有限公司為擔保人,違法發放貸款人民幣3900萬元。

3、2016年5月21日,楊某華作為貸款主要責任人,以鉅野隆高商貿有限公司為借款人、鉅野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為擔保人,違法發放貸款人民幣4500萬。

4、2017年3月21日,楊某華作為貸款主要責任人,以鉅野騰翔玻璃有限公司為借款人、滕州市金邦玻璃有限公司為擔保人,違法發放貸款人民幣3400萬元。該貸款於2018年4月24日歸還。

5、2017年9月19日,楊某華利用擔任鉅野農商銀行公司業務部經理職務之便,在該行公司業務部,以富魯養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借款人、山東萬虹紡織有限公司為擔保人,借款人及擔保人未提供貸款資料,違規發放短期貸款3200萬元,之後借款人、擔保人補交貸款資料,貸款於2018年3月15日到期。該貸款被楊某華用於歸還他人借款。

原審法院山東省鉅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華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不對借款人及擔保人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濟能力等進行考察,或沒有提供貸款資料的情況下,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楊某華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原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某華不服,以下主要上訴理由提出上訴:

1、上訴人沒有預謀,也沒有和李某聯系,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及擔保主體均不是上訴人,錢沒有打到上訴人賬戶。擔保公司是李某指定雙達公司找的,且借款企業與擔保公司均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如果借款出現問題,由借款企業和擔保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貸款由審核委員會審批後才能發放,上訴人負責初審,只是第一關,不應由上訴人個人承擔全部違法犯罪後果,原判對上訴人刑罰太重。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楊某華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並表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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