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發布者合規手冊

廣告已成為幾乎所有經營者離不開的活動,廣告並非僅指刻意製作並通過特定媒體發布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在公司網站介紹公司、介紹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從廣告的角度觀察,公司就是一個廣告的發布者,不適當的內容將招致不合規風險,遭受行政處罰。因此,廣告合規是專業廣告發布者和所有廣告主應關注的問題。廣告法2015年剛剛修訂。本文以廣告管理規範為基礎,結合實例,為釐清合規邊界提供實務角度。

?版權聲明

本手冊的著權作屬於張志勤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轉載、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使用需經著作權人書面同意。

目 錄

1.前言 1

1.1 背景與目標 1

1.2 適用範圍 1

1.3 編寫原則 1

2.合規審查的依據 1

3.廣告發布者主體資格 2

4.廣告內容合規指引 3

4.1 廣告內容的一般要求 3

4.1.1 商品廣告的內容要求 3

4.1.2 含附帶贈送內容的廣告 4

4.1.3 涉及行政許可的廣告 5

4.1.4 含引證內容的廣告 5

4.1.5 涉及專利的廣告 6

4.1.6 虛假廣告 7

4.1.7 廣告的可識別要求 8

4.1.8 廣告內容的禁止規定 10

4.2 分類廣告的內容規定 15

4.2.1 食品廣告 15

4.2.2 保健食品廣告 18

4.2.3 藥品醫療器械類廣告 21

4.2.4 煙草廣告 24

4.2.5 酒類廣告 25

4.2.6 化妝品類廣告 27

4.2.7 教育培訓類廣告 28

4.2.8 投資類廣告 29

4.2.9 房地產類廣告 30

4.2.10 農林種養類廣告 33

4.2.11 公益類廣告 37

5.廣告發布者行為合規指引 38

5.1 廣告發布管理 38

5.1.1 相關合同的訂立 38

5.1.2 承接、登記、檔案審核 39

5.1.3 廣告發布者的審查義務 42

5.2 廣告受眾和廣告媒介規範 43

5.2.1 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發布規範 43

5.2.2 戶外廣告行為規範 43

5.2.3 電子信息廣告行為規範 44

5.2.4 互聯網廣告行為規範 45

1. 前言

1.1 背景與目標

本手冊是本廣告發布者廣告合規則法律風險管理的一部分,旨在為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經營活動提供操作指引。

本手冊的目標是,通過疏理現行有效的廣告法律規範和行政管理規範,結合司法實踐和行政管理實例,分析規範的內含和裁量的分寸,以便釐清合規的邊界,為廣告合規管理提供支持。

1.2 適用範圍

本手冊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

本手冊以廣告發布者為視角,重點關注廣告發布經營行為的合規性,適於廣告發者。

本手冊適用於各類廣告發布的合規管理。

1.3 編寫原則

本手冊的編寫,遵循合法性和實用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手冊編寫均以現行有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實用性原則:本手冊通過廣告規範在現實生活中的執行情況進行實證研究,從中提煉出可操作的實務指導意見。

2. 合規審查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獸葯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

3. 廣告發布者主體資格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第十四條第一款 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發布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

【適用指引】

對於廣告發布者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認識,廣義的廣告發布者是指在廣告活動中具有廣告發布職能的法人、其他經營者。既包括專門的大眾傳播機構,也包括具有自營媒介的一般廣告經營者。而狹義的廣告發布者則僅限於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傳統媒體行業。修訂前的《廣告法》採用狹義定義,即「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從前引條文來看,修訂後的《廣告法》採用了廣義的發布者概念,除了傳統的廣告發布者之外,還包括了諸如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等互聯網平臺、微信微博等大眾媒介提供者及自然人等。

4. 廣告內容合規指引

4.1 廣告內容的一般要求

4.1.1 商品廣告的內容要求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八條第一款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在公司店堂水果銷售區域內,發布宣傳廣告稱其「自3月10日起,世紀聯華超市將進行水果基地直採模式,省去了供應商進貨環節,每天到貨價格更低,品質更好!新鮮每一天」。經查,當事人的水果不是全部來自水果基地,沒有全部省去從供應商進貨這一環節,故上述廣告內容表示不準確。

案例二:當事人某公司在其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號「李施德林LISTERINE(lsdl100)」中發布了「李施德林有李有聚」微信廣告。該廣告主要內容為「有李有聚 拼手氣搶紅包 歡聚好禮等你搖 中獎率高到廣告法不讓說」。當事人的廣告語「中獎率高到廣告法不讓說」原意是指在此次廣告宣傳的活動中,搶紅包的中獎率為100%,但當事人並未準確地表示上述意思,因此,可以認定廣告內容所傳達的信息不清楚、不明白。

案例三:當事人在其京東平臺上的自營網路店鋪對編號為1725083465的商品使用了「我們堅持採用最好的原料,遵照最嚴格的標準,打造品質最好的嬰兒車」的廣告宣傳語,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等表示得不準確。

案例四:廣告語「存2萬抵5萬」內容不清楚明白。

4.1.2 含附帶贈送內容的廣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八條第二款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中,以及含有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

【典型案例】

案例一:「凡購買2套以上者免費贈送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2015熊貓銀幣(1盎司),數量有限,贈完即止」,未明示附帶贈送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案例二:「認籌送黃金」,未明示贈送黃金的品種和數額。

案例三:宣稱「可免費領取精美禮品一份」、「買贈超值好禮滿就送」等內容,且沒有在廣告宣傳單上註明贈送禮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方式。

4.1.3 涉及行政許可的廣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標註的經營範圍是足浴店。但其件店堂廣告中含有"SPA、美容、養生"等廣告宣傳詞語,其廣告發布內容所涉及的經營事項都有沒有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的店堂內,發布未經行政許可事項內容的廣告,違法了《廣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案例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戶外的內容是:報紙、期刊、戶外、印刷品、車體廣告樣件濟醫廣審字(2016)第0612-087號。開設:內科/外科;普通外科專業、泌尿外科專業/皮膚病科;性傳播疾病專業/急診醫學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臨牀體液、血液專業、臨牀微生物學專業、臨牀化學檢驗專業、臨牀免疫、血清學專業/醫學影像科;X線診斷專業、超聲診斷專業、心電診斷專業/中醫科;內科專業/……接診時間:早8:00至晚20:00 地址:某市英雄山路162號 聯繫電話0531-********。而實際的廣告詞為:某某醫院開設:內科/外科;普通外科專業、泌尿外科專業/皮膚病科;性傳播疾病專業/急診醫學科/麻醉科/中醫科;內科專業。接診時間:早8:00至晚 20:00 地址:某市英雄山路162號 聯繫電話0531-********。與審查證明內容不一致,構成違法。

4.1.4 含引證內容的廣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引證內容「84年熊貓金幣,香港蘇富比拍出828萬新高、91版熊貓幣,北京嘉德比拍出1070萬天價、全球限量5000套」等未表明該數據的出處。

案例二:全自動充電家用清掃智能掃地機器人吸塵器(產品編號1084054)使用「小改變 大提升 抹布延展3倍」 及「拖布面積增加300%」「25%吸力提升」等宣傳用語,其中出現的統計數據材料未表明出處。

案例三:使用標註「榮獲國際ISO9001:2008、ISO14001:2004質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上兩項認證均已過期,有效期均為2011年07月20日至2014年07月19日)字樣但未標註廣告引證內容有效期限。

4.1.5 涉及專利的廣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大的自有媒體互聯網移動營銷服務商.....道有道在軟體平臺,數據挖掘,人羣定向三個方面已申報和擁有近百項軟體著作權及專利,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雙軟企業。」屬於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某網站在「企業新聞」欄目頁面內刊登了一則「兩項使用新型專利取得正式授權」的宣傳信息,該信息使用了「值得慶賀的是已有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取得授權,專利名稱分別為『超凈工作臺』、『導流式廢棄容器』」的字樣進行對外宣傳。經調查,當事人提供了網站宣傳相關產品的專利證書,但在宣傳產品專利內容時,沒有刊登上述專利的專利種類和專利證書號,構成違法。

案例三:某網站在其宣傳中稱小米4C手機邊緣觸控已申請46項專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內容,當事人尚未取得專利證書,只有專利申請號。屬於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做廣告的行為。

案例四:網站主頁標有「新技術推廣產品、環保局推薦產品、國家知識產權局六項專利2014國家標準專利號:ZL201220425482.1ZL201220427133.3」字樣,經查實因未繳納專利年費,其專利權已於2013年8月27日終止。當事人的行為系使用已經終止無效的專利作廣告,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4.1.6 虛假廣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適用指引】

本條採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虛假廣告的具體認定規則。在虛假廣告的認定過程中,需要從主客觀兩方面去把握:就主觀方面而言,廣告發布者主觀上要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即其有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者編造重要信息以使消費者作出「自願」決定的虛假表示。就客觀方面而言,需要廣告發布者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與其侵害程度相當的行為,如虛構商品或服務、過分誇大產品或服務的效果、偽造證明材料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通過其所轄52個支行(網點)的LED跑馬屏、電視機發布「中國銀行再次榮獲2015年中國最佳手機銀行用戶體驗大獎、2015年中國最佳網上銀行獎」等獎項宣傳廣告。但其頒獎主體「中國金融認證中心」未經依法登記註冊,不具有任何獎項評定的合法主體身份,其所頒上述獎項虛假,不僅欺騙、誤導了消費者,同樣也對其他合法經營的銀行業主體的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屬於通過「不存在」的榮譽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產品宣傳頁面上,使用了「韓盛地暖專註採暖十五年、更放心、更安全;韓盛品牌是碳晶地暖行業消費者滿意品牌之一;除蟎殺菌;對風濕、關節炎等多種老年疾病有一定的理療作用」等廣告用語。當事人成立於2012年05月03日,從事地暖產品經營不足五年,未曾獲得「消費者滿意品牌」的相關榮譽。因此認定該廣告系虛假廣告。

案例三:旗艦店發布了關於鉑金緞方巾和鉑金緞洗浴套件的廣告,其中內容包括「天然材質,帶來最自然的舒適體驗柔軟細膩」等。當事人無法提供鉑金緞方巾和鉑金緞洗浴套件能給消費者帶來「最自然的舒適體驗」的相關證據,也無法證實鉑金緞方巾和鉑金緞洗浴套件與其他同類產品在柔軟舒適度上區別。據此認定該廣告符合《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構成虛假廣告。

4.1.7 廣告的可識別要求

4.1.7.1 廣告可識別性的一般要求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四條第一款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典型案例】

案例一:牙齒不齊的危害?文章含電話地址,為軟文廣告;百年品牌的百年傳承?文章含聯繫電話和二維碼,為軟文廣告;春季食品商品展銷會上吉林大米受歡迎,文章有地址,為軟文廣告;「彭祖養」鐵皮石斛鮮條,文章含聯繫電話以及網址,為軟文廣告;小心,肛腸病盯上梅姑娘,文章含有聯繫方式和地址,為軟文廣告;蘇寧超市,文章含有網址,為軟文廣告;紅星美凱龍中央路商場50件超HIGH價商品1元起拍,文章中含微信號及聯繫方式,為軟文廣告。

4.1.7.2 大眾傳媒發布廣告的可識別性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四條第二款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在畢節市七星關區廣播電視臺發布電視廣告。廣告發布期間廣告中未見廣告提示字樣及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利用專家名義作虛假療效證明、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違反可識別性要求,屬於違法廣告。

案例二:手機版某網站在新聞通告欄推廣信息位置上發布廣告(廣告文字鏈為:主力暗中吸籌三支漲停股)僅標明瞭「推廣」兩字,未標明「廣告」字樣。經調查該內容實際上繫上海森洋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發布的廣告內容,當事人作為廣告發布者,將這類內容加上「推廣」兩字展示在新聞內容中間,可識別性不強,容易使消費者造成與其他新聞信息混淆,造成誤點廣告鏈接。

4.1.7.3 傳統媒體發布廣告的可識別性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四條第三款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廣告管理條例》

第九條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誌。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於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5日分別承接、設計、製作「永紅酒業」「徐明眼鏡」、「金域城市廣場」視頻廣告,在惠水縣廣播電視臺的廣告欄目(廣告時段內)進行發布。據查,這些視頻廣告均未標註「廣告」字樣,未標註廣告時長,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案例三:當事人於《南京晨報》2016年8月23日A09版發布「不止於快!德系口腔再次突破種牙速度……」的廣告內容中,標有「記者郭玲玲」的字樣。行政機關根據《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認定其違法。

4.1.8 廣告內容的禁止規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祕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1.8.1 禁止使用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發布的廣告中含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字樣的圖片,及「茅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釀製獨特」等文字內容。屬於變相使用國家機關的形象為其宣傳的行為。

案例二: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網上發布有:貴州進平酒業有限公司,進(近)平酒,走進(近)平常人生活,公司主導品牌有「進平酒」、「近平酒」以及定製酒系列等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

4.1.8.2 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適用指引】

「最專業」、「最好」和「最優質、最高端的醫療服務」等用語的廣告,屬於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情形。由於絕對語對於消費者具有很大的煽動性,所以很多商業廣告都傾向於實用這種方式進行廣告宣傳,在行政機關就廣告禁用語作出的處罰決定中,使用絕對語佔據了大多數。該條與《廣告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聯繫比較緊密。一般來說,這種絕對化表述存在著誇大商品性能、服務質量、產品效果等的嫌疑。

【典型案例】

案例一:使用國家級、地區級等的廣告,如「本公司(技術)被國家科委成果辦認定為全國最優秀技術成果推廣產品」使用了「國家級」用語;「宏富乳膠,華南地區最大的乳膠手套生產廠家」使用了地區級最大用語。

案例二:網站"企業新聞"欄目頁面內刊登了一則"CIK細胞免疫療法簡介" 的宣傳信息,該信息使用了"CIK療法的核心細胞為國際上療效最顯著技術最成熟的CIK細胞和DC細胞"的絕對化用語進行對外宣傳,屬於最高級用語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案例三:在網路購物平臺上,經常出現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比如,當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網店網頁上稱其產品「精心篩選各國最具性價比和最受國人喜愛的產品、卡通外觀設計,孩子的最愛」;在天貓網店的網頁上宣傳其商品是「全網最方便的陽臺種植盆」,宣稱自己為「全網最具保證的綠色良心企業」;在平臺商宣稱「全球最快小米4震撼發布」、「依然全球頂配性能之王」等。其中「最具性價比」「最受歡迎」「最方便」「最快」、「頂配」等屬於絕對化用語。

案例四:在房屋、建材、裝修等領域也普遍存在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比如,「居然之家在16年的發展歷程中獲得消費者與商戶的一致好評,穩居家居建材業第一品牌」、「淋浴房最佳選擇」、「志邦櫥櫃,中國中高端櫥櫃專業第一品牌」、「簡歐宜家風格,小清新家用梯,可搭配簡約、田園、簡歐等家居風格,安全、輕便、方便收藏三大優點,絕對是年輕一族小戶型居家最佳選擇,值得推薦」、「汕尾最好的社區,最好的房子」、「首期動工在即,中國頂級時尚旅遊區快速崛起、屆時將成為中國頂級時尚旅遊區」、「鹽城綜合保稅區進口商品保稅展示直銷中心現已成為長三角地區層次最高、規模最大、種類最全的一流進口商品保稅展示直銷中心。」等廣告語,屬於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情形。

案例五:在生活日用品廣告中,包含絕對化用語的廣告也比比皆是。比如,「芭比兒童內褲,精選最安全優質面料」、「選用業內最好的精梳棉面料」、「日常書寫首選鋼筆」、「全球財經第一題庫」、「最時尚、最超前、最完美」、「義大利頂級冰淇淋」、「LOQI春捲包是最棒的禮物」等廣告宣傳語,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三)的規定。

案例六:對所銷售的henes韓國進口兒童電動車寶寶玩具遙控電動汽車做「獨一無二」、「極品新奇特玩具」、「具有最高等級,採用最智能化的技術」、「我們已採用最符合人體工程學的最佳結構」等內容進行宣傳,涉嫌使用絕對化用語。

案例七:當事人在網站視頻稱「2013年智博教育開始從事春季高考培訓,兩年的時間裡一躍成為山東省內目前規模最大、質量最高的春考全模塊……作為省內規模最大質量最高的春考輔導機構……智博教育為學員們提供最佳的本科升學助力。」涉嫌使用絕對化用語。

案例八:在理財領域,同樣也存在使用絕對化用語的情形。例如,「盡享續保尊禮,延續駕乘之悅」的廣告,使用了「最合適、價格最優惠保險公司及保險產品」;某商業銀行的廣告「農商銀行國家保利息最高·百姓好·百姓賺錢很辛苦·別把保險當存款·農商行存款最實在·存錢就存農商行·發家致富幫你忙獎」等屬於使用絕對化用語的違法廣告。

4.1.8.3 禁止包含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廣告管理條例》

第八條 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於2015年12月在蘇寧易購網站上用自營店的方式對外銷售第六感避孕套。在網站自己負責設計、製作、發布的宣傳頁面描述使用了「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祕書」等詞語,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

案例二:原告在被告好又多公司商場購買了「富瑞平安」掛飾1條,支付貨款68元。涉案產品外包裝上載明:主要材質水晶烏木,執行標準GB/T16552-16554,並標註有「烏木具有招財,助事業,辟邪保平安的功效」等文字。法院判決認為涉案產品宣稱「烏木具有招財,助事業,辟邪保平安的功效」,帶有迷信色彩,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及《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4.1.8.4 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適用指引】

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廣告一般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等歧視性內容;宣傳恐怖、暴力、賭博等醜惡內容;包含露骨性暗示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含有諸如教唆、縱容犯罪等的內容。損害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廣告一般具有歧視性內容。所有以這些主題為內容的廣告,在《廣告法》第九條已經予以禁止。此條單獨將對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保護單獨列出,主要目的在於體現對上述兩個羣體的重點保護,在出現上述情形時,要對廣告發布者提出更加嚴格的規制要求。

4.1.8.5 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適用指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將馳名商標定義為: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國家實行馳名商標認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對馳名商標比一般商標更有力的保護,這種保護體現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中,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的認定並不代表國家對該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背書,因此有本條的規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在網站上「大泉源雙參酒52度500ml」的宣傳頁面發布使用「中國馳名商標」的文字內容。經核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吉林省大泉源酒業有限公司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3類白酒商品上的「大泉源及圖」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當事人的廣告發布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違法。

案例二:當事人將設計、製作的由「雙溝大麴、雙溝陳年香、中國馳名商標」等文字字樣和商品圖樣組成的 「雙溝大麴」公交車車身廣告,安裝到980路等十條浦東新區公交線路的20輛公交車上發布,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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