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歐盟「史上最嚴」數據信息保護條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正式生效。其天量罰款和最廣泛的管轄權,倒逼全球各行業領域重新審視自己的數據政策和行為。

即使不考慮歐盟GDPR的適用範圍與跨越主權國家的處罰能否100%兌現,單就其對某國、某行業和企業實施處罰的全球公告,就夠「違規者」喝一壺了。

誰讓我們處在一個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場化的「三化」時代呢。

不過,別急,歐盟的大招還沒放完。

北京時間5月29日美國《紐約時報》報道,繼《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之後,歐盟還將出臺一項更為嚴格的隱私法律——《電子隱私條例》(ePrivacy Regulation),專門保護電子通訊信息的保密性。

這部法律一旦被通過,Skype、WhatsApp、iMessage、附帶玩家聊天系統的視頻遊戲和其他允許私密互動的電子服務,將必須獲得用戶明確許可才能在其設備上安放追蹤代碼,或者收集與其通訊有關的數據

科技行業組織、歐盟美國商會以及代表Facebook、谷歌、英特爾和數十家應用開發商的「開發者聯盟」等紛紛表示此項法案將重創歐洲數字經濟發展。其中,科技行業組織的說法最具有代表性,他們認為新的電子隱私法案甚至會扼殺數據驅動的在線服務,阻礙無人駕駛等創新技術的發展。

我國數字型企業騰訊、阿里巴巴、華為、小米等公司也對此做出了積極響應。QQ、微信、阿里雲等都參照歐盟標準進行了隱私政策的整改,華為也通過任命歐盟數據保護官等方式對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歐盟兩項法案將把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推到最為嚴苛的信息保護、監管道路上去。

對此,企業,尤其是數字型創新企業估計心裏面會很不樂意的,誰願意放棄自己的「技術權力」呢?誰又願意在知道數據金礦價值後減少數據採集的種類、縮減數據採集的範圍呢?尤其是那些已經上癮了的數字企業。比如近期網路上炒得比較熱乎的「大數據殺熟」現象。

與公權力一樣,任何擁有權力的人或者組織都會把權力使用到它的邊界,甚至有越界而出的衝動,即便是技術權力。而一旦權力因為缺乏制衡與監管博弈而表現出邊界不清晰、很模糊甚至可有可無的狀態,那麼權力就一定會在人性惡的支配下跳出來興風作浪,變成喫人老虎的。

不讓「技術權力」老虎跳出來喫人,就得把它關到籠子裡面,讓它行有所止、行有所畏,讓它的活動邊界清晰可見,讓它的越界行為受到監管和懲處。

這種事兒,客觀講,市場是管不了的,只有政府出面纔行。

在這方面,歐盟無疑做出了一個很好的榜樣。

為什麼這麼講呢?

我們國家在很多政策文件中經常提到「包容審慎的市場監管」,相信大家會有些印象的。乍一聽,這似乎與歐盟的最嚴數據信息保護是相悖的一種說法。細一想,其實不然。

數字經濟這些年來在全球包括歐盟幾乎處於一種純粹自由發展的狀態,已經體現出政府監管「包容發展與創新」的態度了;而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慢慢增加的政策數量以及由寬鬆走向當下嚴格的歷程也足以說明何為「審慎」了。

在數字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今天,談最嚴格信息保護,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對的,相反,是恰到好處。採取「包容審慎的市場監管」態度,既要鼓勵企業創新發展,也要保護公民的私人信息安全。這二者一點都不矛盾,也不可偏廢。

近年來國內數字經濟迅猛發展過程中,大量個人信息被偷採、被打包買賣甚至被詐騙團夥利用進行犯罪的案例已不在少數。深究之下,嚴苛、細緻、有效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規條例的缺位是客觀原因。

對接對標歐盟法案,加強政府數據與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立法,目前看,已是勢在必行了。從責任擔當政府角度看,這是政府用法治協調企業、公民與政府三者關係的應有之舉;從法治市場經濟角度看,這也是完善法治市場機制、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應有之義。

政府不僅要消滅市場的壟斷、盲目性,還要警惕與防止人性之惡比如偷窺、殺熟、操縱等的膨脹,確保「技術權力」行駛在正確道路上,保護公眾權益不受損害。

這既是數字經濟時代對政府提出的新考驗新要求,也是這個時代政府無法逃避的責任和擔當。

不用實際行動保護民眾及其利益的政府,又有幾家能夠基業長青的呢?

(完結)

封面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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