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行经暗巷时,发觉不远处其仇人乙欲持刀伺机砍杀自己,甲觉得事态紧急,虽知持砖头潮人丢掷会造成身体上之伤害,仍基于伤害支意思,拾起工地旁推放之砖头一块朝乙丢去,至乙右手臂受伤而倒地。甲之行为应如何论罪?

 

Ans:

甲持砖头朝乙丢去的行为构成刑法277条伤害既遂罪。

在主观上(虽知持砖头朝人丢掷会造成身体上之伤害,仍基于伤害支意思)讨论刑法第13条第2项未必故意。

在阻却违法上(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重点在于讨论所谓『现在不法侵害』的时间点,采用『有效性理论』。

『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已经达到防卫者最后有效的防卫时间点』此时防卫者不需要已经碰到乙才能采取防卫,

此时如果不开始采取行动,就无法有效保护自己,因此给予主张正当防卫。

 

 

.

乙向甲炫耀自己于珠宝店窃得之翠玉,甲明知该翠玉为赃物,但觊觎该物,便骗乙说:『这只是展示用的假玉,根本不是真玉,交给我吧,不然你被查获也麻烦。』乙信以为真,将翠玉交予甲。甲之刑责为何?

 

Ans:

一.首先去定义何谓财产:赃物是否可以算入财产之中?

这里采用『经济的财产概念』所有具有金钱交换价值的物质与情状皆属财产。

二.甲寄藏赃物的行为,构成刑法349寄藏赃物罪。『造成他人返还请求权的妨碍』。

二.甲欺骗乙的行为,构成刑法339诈欺取财罪。『施以诈术-使他人陷入错误-进而交付财物,破坏持有建立持有。』

 

 

三.

甲与乙有宿怨,某日甲于练习射箭完毕后,携其弓箭至乙办公室欲找乙谈判,见酷似乙之人在影印机旁影印(实则该人为丙),甲顿时萌生杀人犯意对该人射出一箭,该人中箭后倒卧血泊之中而死亡,嗣甲趋近看,发现被其射中之人为丙。甲之行为应如何论罪?

 

Ans:

一.甲拿弓箭射丙之行为构成刑法271条杀人既遂罪。

讨论主观上故意对于结果出错时,属于等价的客体错误,

采法定符合说,提出学说的见解差异后,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四.

甲开车前往高铁站接朋友。于十字路等红灯时,突然遭后方超速行驶的机车冲撞。机车驾驶乙当场跌至马路上,身体有多处严重擦伤,甲则是没有大概,只是后车灯受到毁损。甲自认无过失,且为准时赴约,便赶紧开车离开现场。甲的刑责应如何论处?

 

Ans:

一.甲驾车逃逸的行为构成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这一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的争议:

 

1.行为人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虽肇事致人受伤,

并非出于甲之故意,但仍需要知悉致人死伤之事实,

因此若甲不知其肇事已经致人死伤,纵然逃逸,也许本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2.但若采用实务上92台上7238判决:刑法肇事逃逸罪,固已知悉肇事而故意逃逸为要件,违对于致人死伤之事实,则只要有该项结果发生为已足。某乙既然有受伤之事实,则某甲在就算不知到某乙有受伤,并不影响犯罪之成立。(把致人死伤为客观处罚条件)

 

二.甲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294条遗弃罪。

 

虽然符合肇事者的定义,但必须对于『无自救力之人』遗弃为要件,

题目中虽多处擦伤但尚未达到上述之要件,因此『行为客体』不存在。

且主观上甲完全不知道乙受伤,因而也不具备遗弃故意。从而构成要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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