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行經暗巷時,發覺不遠處其仇人乙欲持刀伺機砍殺自己,甲覺得事態緊急,雖知持磚頭潮人丟擲會造成身體上之傷害,仍基於傷害支意思,拾起工地旁推放之磚頭一塊朝乙丟去,至乙右手臂受傷而倒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ns:

甲持磚頭朝乙丟去的行為構成刑法277條傷害既遂罪。

在主觀上(雖知持磚頭朝人丟擲會造成身體上之傷害,仍基於傷害支意思)討論刑法第13條第2項未必故意。

在阻卻違法上(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重點在於討論所謂『現在不法侵害』的時間點,採用『有效性理論』。

『侵害者的侵害行為已經達到防衛者最後有效的防衛時間點』此時防衛者不需要已經碰到乙才能採取防衛,

此時如果不開始採取行動,就無法有效保護自己,因此給予主張正當防衛。

 

 

.

乙向甲炫耀自己於珠寶店竊得之翠玉,甲明知該翠玉為贓物,但覬覦該物,便騙乙說:『這只是展示用的假玉,根本不是真玉,交給我吧,不然你被查獲也麻煩。』乙信以為真,將翠玉交予甲。甲之刑責為何?

 

Ans:

一.首先去定義何謂財產:贓物是否可以算入財產之中?

這裡採用『經濟的財產概念』所有具有金錢交換價值的物質與情狀皆屬財產。

二.甲寄藏贓物的行為,構成刑法349寄藏贓物罪。『造成他人返還請求權的妨礙』。

二.甲欺騙乙的行為,構成刑法339詐欺取財罪。『施以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進而交付財物,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三.

甲與乙有宿怨,某日甲於練習射箭完畢後,攜其弓箭至乙辦公室欲找乙談判,見酷似乙之人在影印機旁影印(實則該人為丙),甲頓時萌生殺人犯意對該人射出一箭,該人中箭後倒臥血泊之中而死亡,嗣甲趨近看,發現被其射中之人為丙。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ns:

一.甲拿弓箭射丙之行為構成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

討論主觀上故意對於結果出錯時,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

採法定符合說,提出學說的見解差異後,不阻卻故意的成立。

 

四.

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沒有大概,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Ans:

一.甲駕車逃逸的行為構成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這一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上的爭議:

 

1.行為人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雖肇事致人受傷,

並非出於甲之故意,但仍需要知悉致人死傷之事實,

因此若甲不知其肇事已經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也許本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2.但若採用實務上92台上7238判決:刑法肇事逃逸罪,固已知悉肇事而故意逃逸為要件,違對於致人死傷之事實,則只要有該項結果發生為已足。某乙既然有受傷之事實,則某甲在就算不知到某乙有受傷,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把致人死傷為客觀處罰條件)

 

二.甲離開現場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94條遺棄罪。

 

雖然符合肇事者的定義,但必須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遺棄為要件,

題目中雖多處擦傷但尚未達到上述之要件,因此『行為客體』不存在。

且主觀上甲完全不知道乙受傷,因而也不具備遺棄故意。從而構成要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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