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高考一般行政/民政/人事行政-刑法總則
繼上一篇解題熱烈迴響後,
老師緊接著馬上幫高考的同學服務,
以下是高考一般行政/民政/人事行政的刑法總則,
由於是與民法總則一起考,
所以只有兩題解答喔!
Q第一題:
甲在路邊攤賣西瓜,將幾把極為峰利的西瓜刀放在桌上供使用。
住在附近的乙與丙兩位熟客經常到甲擺攤處與甲聊天,脾氣暴躁著稱的乙經常與丙發生激烈爭吵,
彼此間亦偶有肢體衝突。某日,乙與丙兩人又發生爭吵,乙突然拿起桌上西瓜刀朝丙砍去。
丙以手抵擋致手部受傷,後失去重心跌倒,頭部撞擊地面顱內出血,雖經甲緊急送醫,
仍不治死亡。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
Ans:
(一)乙拿起西瓜刀朝丙坎去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二)乙砍殺的行為導致丙頭部撞擊顱內出血而死構成刑法277條傷害致死罪
1.討論持刀砍丙的行為與最後頭部撞擊地面出血具有因果關係,且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
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遇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遇見,致發生該加
重結果而言。』99台上2964判決,乙在砍殺時,應可預見丙有可能會因跌倒而導致頭部撞擊,兩者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
(三)甲放置西瓜刀在桌上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7條傷害致死罪之幫助犯
討論『中性幫助』:『係指實際生活中日常活動之行為,一般固非出於助益犯罪實行之目的,然如該日常
行為之行為人已認知正犯藉以實行犯罪計畫卻仍為之,而提供正犯實行犯罪之助益,仍應成立幫助犯。』
攤販老闆甲本身擺放西瓜刀是業務的行為,也是平常普通交易的日常行為,對於某乙持刀砍殺丙,並沒
有直接的認知,而無由成立幫助犯。
Q第二題:
甲與A有金錢糾紛,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決定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
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在甲,乙兩人等待A出現之前,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乙在未表示反對或疑問下,
收下該槍。當看到A出現在遠處時,甲即對乙說:『可以動手了!』乙隨即朝A連開數槍,A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
乙以為A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雖尚有未被擊發的子彈,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甲看到乙離開現場,恐A反擊,
亦於隨後離開現場。實際上,A已受到致命性嗆傷,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ns:
(一)乙收下持有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構成刑法187條加重危險物罪
(二)乙持槍攻擊A的行為構成刑法271條殺人未遂罪 (討論中止犯),屬於出於己意之中止,並且可以討
論『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依照行為人主觀想像,對於行為事實的認識,是否已做了完成犯行的所
有步驟。
『未了未遂』:只要單純放棄犯行即可。<=乙屬於這種
『既了未遂』:除了放棄之外,需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行動,但不必以行為人親身行動為必要,可經
由第三人之努力,只要第三人之行為係因行為人之努力促成即可。
(三)甲教唆乙持槍攻擊A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依照『犯罪之配理論』,某甲在這個案例中,具有重要的貢獻,而且具有功能的犯罪之配,不論是物理
上或是心理上,都直接透過其他共犯而達到最終結果,因此成立共同正犯無疑。
(中止的部分是因為恐A反擊,而離開,並非出於己意,無法成立中止)
(四)甲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構成刑法187條加重危險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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