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批准兩被告押後21天提交答辯書。

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於8月24日入稟高等法院,指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一篇題為「五年前的這件事與梁振英的紅線論」的文章內含失實指控,對梁構成誹謗,要求法庭禁止鍾及網媒《立場新聞》發表誹謗言論和賠償。案件今午提訊,鍾及《立場新聞》分別申請寬延呈交抗辯書的期限,聆案官聽罷陳辭後,批准他們延遲21日呈交抗辯書。

鍾劍華(圖)及《立場新聞》分別申請寬延呈交抗辯書的期限獲批。

鍾劍華及《立場新聞》分別申請延遲28日及35日提交文件。梁振英一方雖同意他們延遲交抗辯書,但要求縮短期限至21日並附帶「除非命令」(unless order;即附有不遵從命令的後果)。聆案官直言,法庭不會對首次寬延期限的申請施加「除非命令」,而辯方需翻查的文件數量不少,故批准辯方延期21日,但不會加以「除非命令」。

梁振英由大律師劉恩沛代表入稟,被告為鍾劍華及營運《立場新聞》的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入稟狀指,鍾於8月11日在其facebook專頁公開發表上述文章,2名被告又於翌日在《立場新聞》網站上發布該文,次被告繼而在相關網頁加入插圖。梁指稱上述發布損害他的聲譽,故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繼續發表相關誹謗性言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