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3 00: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周姓男子原為台北某社區的總幹事,去年在社區中控室執行保全職務時,與李姓女住戶發生口角,雙方越吵越兇,李女竟大膽伸手撫摸他的下體,周男被摸到凍未條,失控把李女推倒在地,害她手臂瘀青,全案經高等法院覆審,認為一審依傷害罪判拘10日、緩刑2年合理,維持原判。

這場被摸還被告的戲碼發生在去年8月25日晚間7時許,周男在社區地下室中控室監控保全勤務時,李女突然牽狗走進來,質問G崗哨為何沒有保全看管,周男不滿被罵,要求李女立刻離開。

但李女不理他,繼續大聲嚷嚷,周男被激到,起身朝李女正面緊貼示威,並猛推她的右肩,試圖驅趕出中控室,未料,李女突然做出驚人之舉,左手貼住周男下體撫摸,不知是挑釁或挑逗?令周男非常不爽,順勢把她朝辦公桌推去,害李女失去重心跌倒在地。

李女右肘挫傷、右臂瘀青,提出傷害告訴;另,她自認周男用下體正面緊貼她,已涉性騷擾,惟這部分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傷害部分,周男委屈地表示「因為李小姐先摸我下體,所以我才對她動手」,深感後悔,事後已離職謝罪;目擊證人則說,當下有聽到周男大喊兩次「你為何碰觸我的雞雞!」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傷害事實明確,考量周男犯後態度良好,判拘10日、緩刑2年、命其給付李女6230元醫藥費與慰撫金。但檢察官認為周男行為惡劣,不宜宣告緩刑,上訴高院要求撤銷原判決。

高院合議庭勘驗監視器,李女被推倒後,以臀部著地、陸上行舟方式,「嚕」到中控室辦公桌前,任意撥打公用電話,並三度「昂首」進出中控室,還把拖鞋棄置於現場,周男最後忍無可忍,才把她推出辦公室外。

合議庭認為,李女之舉如入無人之境,依照受傷後的舉動研判,傷勢根本「微不足道」,一審判決合理,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 總幹事與女住戶發生肢體衝突,最後離職又判拘。(情境圖)

    總幹事與女住戶發生肢體衝突,最後離職又判拘。(情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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