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語

這一案例再次說明,採購流程的公正對一名採購非常重要。

強烈建議讀者好好讀一讀,隆重邀請讀者分享一下自己的感受和看法。

-宮迅偉/推薦-

最近總有人在討論公司如何規避採購腐敗的問題,外界對採購的認知更加帶有偏見,好像是個採購,就免不了會腐敗,這樣的現象一旦成為熱議話題,採購從業者們亞歷山大,職業規劃遇到難題。

在江蘇,有一家公司,還是個外資企業,一個採購員為給公司買了一臺空調,被公司認定為與供應商串通,並被開除。

這件事情,我看完了之後,忍不住要罵髒話,我覺得,有些公司,真TM的混蛋,喫人飯不幹人事。

那麼,公司做的到底對不對,這個採購員到底冤不冤呢?別急,我先來介紹一下事情的背景。您再來判斷。

事情起因:

小胡是ASNA公司的採購員,2007年進入公司,後來調到採購部,2013年,公司需要採購一臺空調,由於比較急,採購週期很短,小胡電話向三家供應商進行詢價並要求書面報價,結果只有一家供應商願意給書面報價,而且是三家裡價格最優惠的。由於公司規定,必須要有三家公司的書面報價。小胡讓最優惠的這家公司,向另外兩家索要書面報價。

這件事情被ASNA公司發現了,公司認為小胡違法員工手冊,解除了與她的合同,並不予支付賠償金。

公司認為,小胡提供的是偽造的虛假的報價單,三份報價單是由同一人書寫的,存在與供應商串通投標的情況,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制度,而且小胡又不接受調崗,公司認為,公司有權進行調崗,公司有內部規章制度,《員工管理條例》和《員工手冊》,其中員工手冊中規定,「如公司員工偷竊、塗改、偽造、藏匿公司檔案、資料、各種憑證、記錄、單據、賬目及其他文件證明,一經查明屬實,屬嚴重違紀行為,經人事部門核實、工會審議後,經總經理批准,可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ASNA公司認為,小胡違反了這些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與小胡的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小胡為了這件事情煩透了心,為了自己的名譽和利益,不得不和丈夫一起訴諸法律。

第一回合,勞動仲裁小胡敗

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也是為了拿到自己應有的補償。小胡就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結果仲裁委認定公司的做法是對的,對小胡提出的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第二回合,法院一審小胡勝

這樣的結果小胡當然不服了,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她就是被公司開除了,而且是背上了與供應商串通的鍋,這以後還怎麼在社會上混,別人怎麼看待她?

小胡接著就去法院上訴,在法庭上,小胡提交了證據:

1. 另外兩家口頭報價供應商的證明,證明小胡確實找他們報過空調的價。後來中標的供應商劉先生手寫了兩家的報價,找到這兩家供應商蓋章確認的。

2.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對於違紀行為,先有人事行政部門核實,工會審議,然後總經理批准,但是調查處理單日期顯示總經理批准日期在前。

但是,對於這些證據,公司堅持認為,小胡並沒有向另外兩家公司詢價,另外兩份報價單,都是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對小胡的誠信和廉潔行為有質疑,而且小胡不服從公司安排調崗,這些行為造成公司管理上的缺失。

公司還認為,對於員工手冊,是公司內部規定,不是法律強制性的,順序顛倒了並不影響。

最後,法院認為,雖然報價單是同一個人寫的,但是三家不同的公司蓋章了,這是真實的。小胡並沒有偽造報價單,這個行為也沒有對公司造成利益的損失,所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給予賠償,不符合員工手冊和法律的規定,法院判決ASNA公司支付賠償金給小胡。

第三回合,二審小胡繼續勝

這樣一來,ASNA公司不服氣了,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駁回之前的判決,這回公司變本加厲了。

他們認為:

小胡的行為就是構成串通投標,另外兩家沒有提供報價,小胡讓中標單位通過私交找另外兩家蓋的章。本次的行為是小胡授意中標單位這麼乾的,小胡的行為就是嚴重失職,公司懷疑小胡與中標供應商有不當利益。小胡沒有誠信沒有道德,而且還拒絕調崗。

小胡對於上述質疑給出了這樣的回復:

1. 當時詢價時,另外兩家嫌太遠,又是夏天空調銷售高峯期,電話口頭告知了價格,也不是不願意提供報價單,而是說如果公司覺得價格合適,確認採購的話,可以提供報價單。但公司要求很急,上午詢價,要求下午買回來並安裝到位。報價單雖然都是一個人寫的,但是都與另外兩家確認過。他們也都願意蓋章了。

2. 招標法第24條規定,從招標文件發出,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最短不少於20天。所以公司的情況不符合招標法規定。

3. 除了這三家詢價,小胡還在國美、蘇寧等電商詢了價,但是領導說電商無公章不行,纔要求另外兩家提供蓋章的報價單。所以其本人根本沒有偽造報價,而是積極負責的態度。

4. 對於公司認為她與中標供應商有不當利益,小胡說自己調到採購部才一年,而 這家供應商是給公司做空調維護和維修的指定供應商,而且與公司合作有好幾年了。並不存在公司的說法。

5. 關於調崗的說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員工協商一致,而不是公司單方面決定就可以的,員工有權拒絕。而實際公司也沒有與其協商調崗的事宜,直接解除了勞動合同。

二審經法院對另外兩家未中標供應商瞭解了情況,調查下來,那兩家供應商如實提供了證明,說確實接到小胡詢價的電話,雖然不是他們自己寫的報價單,但價格是與其電話報價一致的,所以就蓋了公章。所以小胡的採購行為並不符合ASNA公司所說的偽造憑證、單據等文件證明的規定。

所以,法院認為,ASNA公司解除小胡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法院駁回了ASNA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思考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我看完之後,真是徹底無語。

我在想,這個公司的負責人事行政的,是不是閑的,為了一臺空調這麼一件小小的事,花費多少精力和心機,搞出這麼多事來整小胡。不知道這個小胡平時怎麼得罪他們了,難道非要把人整垮嗎?一個好好的採購員,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被迫要花費那麼多時間精力,去跟你們勞動仲裁,一審、二審,你們耽誤別人多少時間和精力?浪費公司多少精力、浪費國家多少法律資源?儘管你們費盡心機,可最後還是敗訴了,最後損害的是公司的名譽。

雖然公道自在人心,作為採購同行,我真為小胡感到難過,職場中遇到這些垃圾人,他們想方設法給你設局、陷害你、整你,真是讓人防不勝防。

最後,我還是為法院點贊!

我不知道,看完之後的你,會有什麼感想?

歡迎大家踴躍發表留言。

作者:楊柳風

轉載請註明來源:宮迅偉採購頻道(ID:gxw9755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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