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工作是整個建設工程環節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實踐中發包人往往會通過拖延結算來達到壓低結算價格、延遲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相對應的是,為規避這樣的風險,前期合同溝通時承包人就會爭取在合同中約定結算周期及逾期默認條款。但在客觀上因為競爭、市場地位等原因,承包人往往難以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情形。

那麼,具體該如何約定,以及如何理解履約過程中逾期默認情形的適用呢?

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有關結算中逾期默認情形適用規定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1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下文簡稱《解釋》)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 . 最高人民法院 (2005) 民一他字第23號《關於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下文簡稱 《復函》):

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 ,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3 .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下文簡稱 《暫行辦法》 )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上述規定中,可以作為裁判依據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此筆者通過無訟案例設置關鍵詞: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搜索了各地省高院以及最高院的裁判文書,並對搜索結果進行逐條閱讀分析後,共獲得符合條件的案例98個,以了解現有裁判觀點並分析總結我們在實踐中需注意的事項。

未約定逾期默認條款時是否能夠依據送審價結算

研讀98個案例,合同之中未約定逾期默認條款的共計25個。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要求按照送審價結算是不會獲得司法裁判的支持的。但在這些案例中 ,依然有3例法院判決支持了按照送審價結算,主要理由是由於發包人針對承包人提交的送審價格既不舉證證明異議,又不同意進行造價鑒定,因此發包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結果,從而支持依照送審價結算的要求。

黑龍江高院:劉少鵬與黑龍江寶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寶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一案,(2016)黑民再91號

劉少鵬將內業資料及結算文件交付寶宇電力公司後,已完成了基本的舉證義務,寶宇電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對結算文件的數額有異議,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並提供反駁證據。但寶宇電力公司一直未提交相關證據,亦未提出不能提交證據的合理事由 …… 寶宇電力公司不同意由其申請鑒定。故寶宇電力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劉少鵬舉示的結算文件註明造價1,287,126.46元,應認定為本案爭議工程的總造價。

但也有地方高院認為因為合同無逾期默認條款,雖然承包人提交了結算報告,但雙方均不申請造價鑒定,無法確認工程價款,因此判決駁回承包人的訴訟請求。

浙江高院:華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瀋陽中弘再生資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1)浙民終字第5號

呂俊鑫作出的附條件認可華升公司單方結算金額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為系瀋陽中弘公司的意思表示 …… 華升公司僅依據該結算書及函,將其單方提交的結算書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且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工程量及工程款的鑒定,故對涉案爭議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難以認定。因此,華升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及利息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未支持依送審價結算的主要理由

上述案例,在合同之中涉及到逾期默認條款的共計73個,其中,支持依送審價結算的51個,不支持依送審價結算的案例22個。

不支持依送審價結算的主要理由如下:

1 . 僅有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具 「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浙江高院:八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景寧石印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2009)浙民終字第100號

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從第29天起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責任,並不意味著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做擴大的解釋;且專用條款中沒有約定 「 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內不答覆便視為認可」的內容 ……故八方公司主張依決算書作為本案訟爭工程的工程量及造價的定案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但也有地方高院認為,可以直接依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判定按照送審價結算。

河南高院:河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漯河市華祥房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豫法民二終字第00132號

第33.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當事人2009年12月18日在 《對賬單》上簽字認可漯河華祥公司已收到工程決算書,故從 2010年1月15日起漯河華祥公司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河南建築公司計付利息……因此,原審法院視為其已認可該決算書,並以此作為認定案涉工程款的依據並無不妥,案涉工程價款應當按照9215028.33元進行結算。

在該案中,對於僅有建設部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時是否適用逾期默認情形,河南高院的裁判觀點是與最高院的觀點不一致的,目前依據 《復函》 觀點 , 僅按照通用條款第33.3條之中約定的內容 :「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 不能直接推導出雙方又明確約定逾期默認的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就有擴大解釋雙方約定的情況。不過在實踐中,除上述情形外,還需要界定兩種情形:

一是合同專用條款未約定,但是在通用條款之中明確約定 「 承包人送審後,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未答覆的,視為認可送審價 」 時能否支持依據送審價結算的觀點。

在青島海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百仕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4)魯民一終字第215號,山東高院認為:

涉案合同通用條款31.3條、31.4條約定,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結算書之日起56天內審核完畢;在上述規定時限內,發包人未審核完畢或未提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視同已認可 …… 上訴人收到被上訴人報送的結算書後,在約定期限內未審核,也未提出正當理由延期 …… 認定視為上訴人認可結算書並以結算書中的結算價款確定本案工程造價,並無不當。

二是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說明適用建設部指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第33.3條時,能否支持依據送審價結算的觀點。

在華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瀋陽中弘再生資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1)浙民終字第5號,浙江高院認為: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約定: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35.1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按通用條款24、26、33.3條執行 …… 華升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及利息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就上述兩種情形,筆者以為,探究該《復函》的本意,其強調的是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逾期默認條款的意思表示,至於是在通用條款中約定還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並不影響逾期默認條款的效力,另外即使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適用示範文本中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因為該約定並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也不能依此裁決依據送審價進行結算。

2 . 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不完整。

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永泰建築工程公司與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2014)民提字第32號

林立公司收到該結算資料後明確註明未收到竣工圖,且在此後的28天內亦已函告永泰公司竣工結算資料存在缺陷致使不能結算……永泰公司請求以其自行編製的工程竣工決算文件作為確定訟爭工程價款的依據,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不過在承包人提交結算資料後,因發包人原因導致資料缺失,在結算期滿後再要求承包人提交完整資料的,能否適用逾期默認條款呢?最高院的觀點認為應不可歸責於承包人而裁決支持逾期默認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浙江華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耀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104號

該回函中還明確,「由於貴司提供的決算資料,缺少竣工圖紙(紙質版與電子版),所以決算工作不能全面展開。貴司早先提供的紙質竣工圖在聯合驗收、竣工驗收時已上交相關單位存單備案了」。可見,即使存在耀華房產公司所述缺少竣工圖紙的情形,也不能歸責於華廈建設公司。

3 . 發包人在約定的結算周期內提出異議。

山東高院:濟寧利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華任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魯民一終字第139號

在華任公司對利民公司所提交的結算材料存有異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定從2014年6月20日起計算三個月的審核期,並按超過三個月未審核完畢,進而以利民公司單方所提交的結算材料確認工程價款違反法律規定。

筆者以為,在結算期間提出「異議」會導致無法使用逾期默認條款,但應當靈活把握「異議」的標準,並不是說發包人在結算期間內提出的任何問題都屬於異議。這其中各地高院也並未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認定「異議」。以下案例中四川高院認為雙方之間在結算期間關於工程量的核對不能認定承包人放棄關於結算的約定。

四川高院:湖北玉立華隆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西省宜軒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築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川民終字第605號

雙方當事人在玉立華隆公司提交結算資料半年之後進行的部分工程量的核對,不能證明玉立華隆公司認可放棄雙方 《合作協議書》 中關於結算的相關約定,也不能視為宜軒公司對玉立華隆公司報送的結算資料在雙方 《合作協議書》 中約定的期限內提出了異議。

對於在結算期間,如果承包人發送催審函件能否視為承包人放棄逾期默認條款的問題,山東高院認為承包人的催審行為並不影響逾期默認條款的效力。

山東高院:山東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淄博龍園置業有限公司、淄博一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魯民一終字第193號

龍園置業與一諾公司均未按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新城建工所報送的「工程結算書」的審核,且未提出延期審核的正當理由,亦未對結算資料等提出異議。2012年5月10日,新城建工緻函龍園置業催促其進行工程審計,龍園置業也沒有作出積極回應。在此情況下,應視為龍園置業與一諾公司對新城建工所報送的「工程結算書」的認可。

那麼,應該如何認定結算期間發包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呢?

筆者以為仍然需要圍繞結算來判斷,結算是對工程價款的認定。因此,凡是涉及到雙方對於結算價格方面存在爭議的問題,都應當認定為 「異議」。主要標準應當注意把握兩點:一是該問題應當涉及價格方面,不涉及價格的不應當認定為 「異議」,譬如上述山東高院的案例中,承包人的催審並不涉及價格的實質內容,而僅僅是程序上的行為,因此不應當認定為「異議」;二是該問題應當存在爭議,如果在結算期間雙方核對認為無爭議的價格問題,筆者認為不應當屬於 「異議」。 譬如上述四川高院的案例中,對於工程量的核對,雙方之間不存在爭議,則不應當認定為屬於「異議」。

4 . 承包人未能證明其已經完成報送結算資料的義務。

江蘇高院:龍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徐州奔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蘇民終字第00122號

龍成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已將決算資料提交給奔馬公司,故其要求按照單方報送的決算資料結算涉案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5 . 合同中關於逾期默認條款的約定未明確適用於結算文件。

山西高院: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與陽泉金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2011)晉民再字第19號

雙方當事人合同第十二條約定 「在竣工驗收90天內雙方結算完畢,逾期視為批准」……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陽泉金聯申請鑒定的請求,應予支持。

四川高院:四川希望華西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成都天聚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羅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川民終字第87號

雙方約定 「 承包人與發包人或監理之間往來資料及函件 ,均應在5天內對收到的資料及函件作出書面確認,超過5天未作確認 ,視為已認可對方報送的資料內容」,但此條約定並不屬於對《結算書》認可的特別約定……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書》載明的該金額結算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結算周期的時間。

浙江高院:華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瀋陽中弘再生資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1)浙民終字第5號

關於本案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九條約定,華升公司應在本工程竣工驗收達到約定條件後30天內提供工程結算資料,瀋陽中弘公司在收到結算資料後提供審核意見報有關部門核准。從該約定可見,雙方當事人對瀋陽中弘公司審核華升公司結算資料的時間並未作出明確約定。

但也有高院的案例認為,只要有逾期默認的意思表示,即使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結算周期,也不影響按照送審價結算的效力。

陝西高院:西安市興佛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陝西中輝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再審判決書,(2010)陝民再字第00005號

雙方約定:「 若甲方收到決算後 天內未提出審核意見,即視同工程決算已經批准 。」 該條款雖未明確具體的天數,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發包人收到決算後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該工程決算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應當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此是有約定的。

逾期默認條款的具體約定

在支持依送審價結算的案例中,對於逾期默認條款的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 明確約定發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間內完成結算工作,否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送審價。

重慶高院:道道全重慶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265號

雙方約定:江蘇建工公司應於和解協議簽訂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結算報告提交道道全糧油公司審核。道道全糧油公司應自收到結算報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或委託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審計完畢,逾期則視為道道全糧油公司認可江蘇建工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並按江蘇建工公司提交的結算價進行決算付款。

2 . 約定結算適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北安市巨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綏化鐵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754號

2008年7月15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執行「建財 [2004] 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3 . 約定結算適用當地政府頒布的結算文件(該結算文件中含有逾期默認的規定)。

山東高院:山東金柱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省聊城市中巨賽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魯民一終字第48號

約定竣工驗收與結算執行魯政辦發第29號文……該文件規定承包人遞交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方提交結算報告,發包方應在40天內審核完畢,逾期不予答覆視為同意。

確保送審價逾期默認條款適用的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各省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審判觀點,為了確保以送審價為結算價在訴訟中獲得支持,承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 合同階段

合同之中,應當明確約定相應的送審價逾期默認條款。關於合同條款的約定,有幾個關鍵因素應當具備:一是明確該條款是針對結算文件所作的約定;二是明確具體的結算期限;三是明確說明逾期未完成結算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的送審價。

對於上述第三點,是約定「逾期未完成」還是「逾期未答覆」,《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是「……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但筆者以為,「答覆」的涵蓋範圍比較廣,發包人需承擔的義務較小,發包人只要在結算周期內向承包人表示過關於結算的說明即可能導致逾期默認條款的失效,而「完成」的範圍較小,要求較高,對發包人的責任約束更強。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與齊齊哈爾中匯城華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匯城金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379號中,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五金建材城工程結算及付款協議書》,約定2014年7月15日之前完成結算雙方簽字確認,如甲方(金建公司)原因不能完成結算,將以乙方(華冶公司)報出的結算書總金額為最終審定值。但是,金建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沒有完成結算審核……可以按照華冶公司報出的結算書總金額結算工程價款。

因此,建議約定以 「逾期未完成」 較好。

綜合上述幾點要求,筆者以為對於承包人而言,按如下方式表述送審價逾期默認條款較佳:

發包人從簽收結算資料之日起 x 日內完成結算工作並出具結算報告;若在前述期限內未完成的,視為發包人同意以承包人的送審價為最終結算價。

另外,在實踐中,囿於承包人的市場地位,在合同條款的談判上,往往難以佔據優勢地位。為了達到逾期默認的效果,在條款中也可以通過間接方式來約定,比如,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中對於結算的周期、逾期默認的內容均有明確的規定,但因為該文件屬於部門規章,在訴訟中無法直接引用進行裁判,故建議可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結算部分適用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或者如果當地政府對於建設工程的結算內容有關於逾期默認的文件的,也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適用該文件,這樣可以降低合同談判的阻力。

2 . 結算階段

送審階段,首先承包人應當去報送審資料完整,判斷送審資料完整以能否依據送審資料計算出工程價款為依據,應當涵蓋所有涉及到價格的工程資料。

做好發包人接收結算資料的書面簽收手續,遞交結算資料不適用留置遞交的方式,風險較高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採取快遞或者公證遞交的方式。

簽收文件應當注意以發包人加蓋公章為佳,或者是由雙方約定的簽收人員簽字。簽收文件中應當說明以下幾點內容:一是說明送審金額,明確具體的送審結算價格,二是明確說明送審資料完整,列明結算資料的構成文件,三是說明送審時間。

在結算期間,正常的無爭議的價格、工程量核對可以進行,但存在爭議的價格問題應當避免書面資料的溝通,盡量以口頭溝通為主。對於結算期間催審是否會導致逾期默認條款無效的問題,前面已經述及,筆者以為,在結算期間內催審僅是承包人的催告行為,催告僅是督促發包人儘快審計,並無變更逾期默認條款的意思表示,催告本身也不涉及價格結算的實質內容,僅僅是一項程序行為,且目前也無明確規定說明催告行為會導致條款無效。不過鑒於目前實務中尚無明確意見,謹慎起見,在發包人無任何回復的情況下,筆者建議不必進行催告。

在結算期間屆滿後,承包人應當直接書面函告發包人以送審價為準並進行催款工作,避免在結算工作上與發包人再次溝通,否則會導致逾期默認條款的無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山西多力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終291號中,法院認為:

上海建工並未主張行使 《施工合同》 通用條款第33.2條的權利,雙方進行了實質性的審價並確認了部分工程價款,從而未適用逾期默認條款認定送審價為結算價。

3 . 訴訟階段

訴訟階段,承包人應當注意證據資料的完整性,相應的合同約定以及送審手續、完整的結算資料的證據材料均應具備。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約定逾期默認條款的情況。如果承包人不同意進行造價鑒定的要求,在訴訟程序中則有權利主張以送審價為準。

來源:審判研究 作者:丁益明

免責聲明本站部分轉載文章,並不用於任何商業目的,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