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啊,我們都知道製作地溝油是犯法的 。但是如果我們明知道某家店使用了地溝油,那我們喫的話是不是算知法犯法呢...如果知法犯法該怎麼量刑呢...


謝邀。

根據題主提出的問題,可以看得出來題主不是法律人士,但是對法律有思考。

地溝油,是當年「地溝油事件」之後興起並被大眾所熟知的一個名詞,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12]1號)中明確了它的定義。「地溝油」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

根據題主的意思,題主可能想說「明知生產銷售地溝油違法,還要去食用地溝油,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

根據題主的邏輯,可能把明知製售地溝油違法卻仍選擇食用地溝油,當成了製售地溝油這種犯罪行為的幫助行為。可能題主類比了「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的邏輯。

但其實不然,喫地溝油本身,並不侵害社會或他人的法益,這只是一個自陷風險的行為,也並不是製售地溝油犯罪的幫助行為,正如自殺不犯法一樣。

所以,明知是地溝油還去喫,並不觸犯法律。

以上,歡迎指正。

說到這裡歪個樓,大家都知道製售地溝油犯罪,但卻不一定知道到什麼罪,這裡我把相關規定貼上來,該規定囊括了所有與地溝油有關的犯罪行為,供大家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12]1號) 第二條 共七款

  (一)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產品質量,進貨渠道及進貨價格、銷售渠道及銷售價格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三)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系已被查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分別情形處理: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為,而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論處。

  (六)對違反有關規定,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沒有證據證明用於生產「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七)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另附該規定所涉及刑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確切的說,是你自己的行為傷害了自己。自殘和慢性自殺,只要你還沒死就與法律無關。等你死了,法院會判你是自殘或自殺導致死亡的。


明知道是屎還要強行喫犯法嘛?不,人家只會覺得這人有病,得關愛。


法律是保障每個人的人權,那麼你說的問題是這樣,你明知道生產地溝油是違法行為,且你有看到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舉報制止的義務而不去盡義務,反而明知其是違法產品偏偏食用,對自身造成的生命權威脅或侵權的行為發生者是你本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且此生命權威脅程度較低,因此這種行為不構成違法、犯罪。但相同的例如毒品,同樣生產毒品是違法以及更是犯罪行為,明知是毒品而食用,同樣的自己不承擔自己故意的侵權責任,但因為毒品對生命權的威脅程度更為嚴重,雖不構成犯罪,但違反行政治安管理法,需要承擔強制戒毒的責任。


謝邀!為了自己身體,還是建議不為!


頂多就是被害人承諾呀


不算,自己喫和讓他人喫不一樣,就像自殺不犯法他殺犯法


問題本身就存在矛盾呀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消費者會明明知道使用了地溝油還去那家飯店消費?

難道不是應該立即聯繫相關部門查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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