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北市遊覽車公會理事長張振華被控於94年猥褻乾女兒案,臺北地院審理認為,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並企圖脫罪,惡性非輕,以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94年7月間,張振華12歲的乾女兒到張家借住,張趁同居女友打麻將或洗澡時,連續3天晚上到乾女兒房間,強行撫摸被害人下體,甚至導致受傷。被害人父親得知後報警處理,張振華透過同居女友,以30萬元代價與對方和解。

女童父親收受款項後,竟帶女兒向警方謊稱誣告,張振華的犯行因而被掩蓋,後來被害人又遭生父性侵,檢方偵辦時,她透露曾遭乾爹性侵,檢方重啟調查,將張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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