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 OlynykKevinLove

骑士队Kevin Love已经被宣告要挂免战牌4-6个月,等于确定季后赛报销,我看网路上不少人在问"球场上的蓄意伤害能不能告?",其实这问题,在五六年前,A.Bynum把G.Wallace从空中干下来导致肺部塌陷时就有人问,趁这次机会我写篇文章来回答一下,当然我念的是台湾的法律,不过法理上台湾美国应该不会差太多,总之请各位参考看看,如有错误也请不吝指正。

 

理论上:
在刑法适用的推论过程中,第二阶段叫作阻却违法事由,其中最有名的项目就是正当防卫,简单说就是当你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时,那么你就没有犯罪的问题。运动场由于其特殊性质,所以学理上给了一种名词叫"承诺"(有的教科书写"同意",有的是会将运动场这类风险行为细分出来成为"可容许危险")当做超法规阻确违法事由,就是当你愿意去从事这运动、甚至愿意进入场内观战,就代表你愿意承担一定的法益受损的风险,这时候如果你有损失,不会动用到刑法。

比如说,你去看相扑,坐第一排,结果被败阵滚出来的相扑压到导致受伤,对方会不会成立过失致伤,不会,因为你自愿去坐第一排,你要承担风险。所以像是去看棒球被界外球打到、去看赛车被破掉的车体碎片喷到、去看篮球被扑救的球员撞到,这些基本上都是自认倒楣,没有刑法动用的空间。

上场比赛的球员也是一样,昨天大联盟才又一个投手被强袭球砸到送出场,打者此时不会成立过失致伤。那像是不同的运动,承诺的适用跟强度会跟著变,像是拳击、摔角这类,偶尔会听到选手被攻击后昏厥、送医后不治的消息,但是因为这种运动风险本来就很高,所以对手不会成立过失致死。

但是各位,以上的不成立都是"过失",也就是说如果"故意"(尤其故意去做该赛场上并非常态出现的动作)而造成对方预期外的伤害,就不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使是拳击,选手也只是要故意让对方倒,没有要故意让对方死(先不管证明的问题),摔角也现在也都有默契,会等对方做好保护自己的动作才出招(只是偶尔还是会有意外)。所以,打球去遮人家眼睛结果不小心戳到 和 我本来就是打算戳你眼睛 当然不同,后者刑法就不保护;投手投触身球,是手滑所以砸到头 还是 本来就打算往头丢,这个法律上评价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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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
回到上面Bynum把G.Wallace从空中干下来的事件,当时美国检方确实有打算调查,为什么,因为他们怀疑Bynum不是不小心的而是故意的,那为什么不了了之?

第一:证明太困难了,像是这次塞尔蒂克长发哥把Love扯脱臼的事情,相信很多人认为是故意的,可是到头来也只能说"我就觉得他是故意的","觉得"这种东西不算数阿,证明当事人是故意还过失本来就很难。

第二:NBA是相当大的组织,在他们本身有规范的情况下,基本上检调单位会尊重,所以除非是毒品枪械等球场外事件,不然检调不会介入(但不要误会说NBA的规范高于法律喔,没这种事情,要介入绝对可以介入)。

第三:球员本身会息事宁人,因为大家都在球场上混,脏来脏去乃兵家常事,你卯起来告对方,有天难保不被反咬。另外如果让联盟觉得家丑外扬也不是好事,在联盟里,球员就是员工,联盟就是老板,员工如果让老板头大,多少要有点觉悟。

讲伤害罪可能事情还算小,我举比较大条的,当年Arenas携枪案,球迷应该都还有印象,他被判处整年禁赛,但是事实上华盛顿特区拥枪是允许的,该特区的法规曾经因为不许人民拥有枪枝而被宣告违宪,因为美国的第二增补条款(The Second Amendment)给予人民拥枪以自卫甚至卫国的权利,特区的法律当然低于宪法,所以在大法官判决后(2008年的案子,有兴趣的请查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华盛顿特区人民允许拥有枪枝(但是枪只能放家里,且枪枝种类有限定,火力太猛的不行),那为什么Arenas不直接拿著还很新的判决状告联盟?(当然携带枪械去球场还是违法,可是是不是该被判禁赛整季这么重,或是说他是因为觉得有生命危险才携枪,这些都是可以争辩的点)因为他是员工,他本季禁赛顶多少赚一季的钱,他告上法院大概以后通通不用赚了。

ArenasGun

以上,就是我对运动场上伤害的法律问题的一点解答,总之就是法律确实有介入的空间,但是实际上这种状况在职业运动场几乎不会发生。最后,东说西说比不上检察官说和法官说,有时换个法官可能一切都不同,尤其我们基本上都不是职业运动员,台湾也有过小朋友打球眼睛被戳伤,对方(也是小朋友)被判过失致伤的,所以各位不要把刑法课本上看到的或是我写的当成圭臬,实务有时候是猜不透的。感谢愿意看这篇枯燥文章到这边的你,再见掰掰,噗。

 

P.S.:

1.以上只是论述个大概,如果纯学理方面,其实分得很细,例如有说法是说如果是规则内的伤害(打手犯规同时把对方的骨头打裂了),是阻却违法层面的同意;但如果是规则外的(观众被球员飞扑撞伤),因为预见可能性不同,则要进入第三阶段,是阻却责任层面的问题,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同意"和"承诺"是不同的概念,我想说这么多读者可能消化不良,就不赘述。

2.打球戳伤眼睛结果被判过失致伤的,请参阅"高雄地院刑事判决94年度简上字第252号",本案上诉二审后改判无罪,而且是直接从第一阶段的主观构成要件下手(法官认为行为人无过失),请参阅"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95年度上易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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